PETER 沈 wrote:
內容不是投資設備損失三億 而是被追究罰鍰三億...
我就不信....
我也不信。

會罰,今年七月就開罰了。
又再騙大家了,說要罰遠通了。
就不要再提這種做不到的事,人民觀感會好壹點,好嗎?
交通部就快變成放羊的孩子

每次他們壹開記者會,我都會心想又來騙人了。
用了E-TAG,
應該使用率也不高,
到時壹樣的 理由:
這是違約,不是違法,依約高公局有裁決權。
因為遠通電收有提出新方案-XXXX,(還有最後壹個計程收費的構工工程藉口可以用)
成本高於三億,所以"記罰",
何來不罰之說?
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高速公路局謝謝你的 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