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男乙 worte:目前的 停車場法, ...(恕刪) 依據「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違反前條規定占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停車場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所以停車場業者還是有通報之責但通報是一回事承辦單位要不要辦是另一回事每個縣市的作法和積極度不一有些縣市的承辦人還叫我直接投訴到市長信箱比較快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