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不怕上法院的態度擺出來;上法院你要請假,對方也要請假,你不會損失比較多。不想為了四千元走幾次法院的不會只有你,相信我。
最後是萬惡的保險公司。很簡單,你就告訴他不理賠沒關係,你會打電話給金管會申訴這個案件。現行制度是,消費者打給金管會申訴,不論對錯,保金公司先被記點再說。
闖了事,該負的責任要負,但是也不要當素食魚隨便讓鯊魚咬。
PS:再看一次文才知四千已經出去了...,那現在就是單純處理保險公司了。打去說你要跟金管會申訴他們未按保險合約走,如果他們沒管你,你就要真的打給金管會開始走申訴程序。金管會是對付保金公司的利器;只要你有理可據。
不過我的認知....在保額內,保險公司應負責賠償所有費用.
不然買超額真的一點意義也沒有,保險公司賠多少都自己講了算,那有什麼意義?
保險公司認為對方提出金額不合理,太高.
對方沒收據,證據.那當然真上法院也討不到便宜.法官也是看證據辦事.而且在議價時應該也是由保險公司跟對方談,畢竟出錢的是保險公司.有收據,證據保險公司就是要理賠.沒異議.
基本上對方有開財損(車),人損(醫療單據),精神賠償~
人,財損保險公司要全包這兩項.
有爭議的是精神賠償,對方也要提出合理證明.如果金額不高,自己衡量一下~
如果只是輕微受傷,要要求高額精神賠償也是不可能.說不定法官還會跟對方說,對方保險可以賠你有證據合理的金額,就可以了~
個人是覺得,如果只是摔車擦傷,還要要求精神賠償.真的是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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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錯特錯。今天你是當事人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你處理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