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在臺灣做車禍鑑定,基本上都是轉彎車的錯,(我自己的例子是轉完彎被對象車道的機車撞到右後保桿),有影片證明有打方向燈和很慢(或許是太慢了,才被對向很快的機車撞到右後保桿),車子也80%進巷子了(根本看不到車屁屁),責任還是有的,判決說,沒有等到完全沒有半臺車在轉,就好像之前中華電信和旬旬案子有點像(有閃黃燈的地方必需要停下再開,如果沒有停下,放慢車速出車禍還是有責任,但是,誰閃黃燈會停下再開呢?)
airzard wrote:同方向轉彎車還要讓直...(恕刪) 本來就是這樣一台汽車一台機車在同車道,或二台汽車在同向雙車道,或二台汽車擠在同車道,您要右轉本來就要注意在你右側的車輛,若你右轉沒注意它撞你或你撞它都叫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如果它在你車後,結果你減速要轉結果它接你的車後,那叫做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了解了嗎。
airzard wrote:同方向轉彎車還要讓直行車,真的有這條嗎?真的有的話,以後沒錢都靠這條來A錢好了,沒想到前車還要注意後車的動態,這地方真的想變鬼島是嗎?所以只要前車轉彎,後車就不用負"未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任囉。 全世界的交通法規幾乎都是如此, 同方向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 不要甚麼鬼不鬼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