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ris168 wrote:我也是第一次知道「三小時的免責權」,感謝告知啦~ 該「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5條路肩於民國94年已修改為2小時。部分網友引用之前的舊條文第24條為3小時,錯誤的訊息變成主流意見,會誤導鄉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