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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第三人責任傷害保險額度夠但保險公司不理賠時該怎麼辦(抱歉內文稍多)

siderealunar wrote:
案底這種事情一般人擔心的無非是要找工作時不好找之類的,但是過失傷害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基本上一定可以易科罰金。而只要易科罰金繳完之後,是不會出現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俗稱的良民證上


這問題要先來搞清楚什麼是「前科、全國前案紀錄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以下這篇呂大律師的文章寫得很清楚

淺顯易懂值得一讀!

前科、全國前案紀錄表、良民證


前科、全國前案紀錄表、良民證

呂秋遠

前科,很多人在意這件事情。但在法律上,其實沒有這兩個字

不過如果說是刑事上犯罪的記載,實務上有兩種,

第一種叫做 全國前案紀錄表

另一個是所謂的 良民證,正確名稱應該是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所謂的 全國前案紀錄表,是指在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時,會出現的一種記錄。這裡的紀錄包括曾經被誰告過,有沒有不起訴或無罪,少年時有無犯過法等等,都會有紀錄。換言之,不只限於有罪,所有的跟刑案有關的記載,通通會紀錄在上面。


這種記錄有參考價值,但是就用途來說,就要看是不是有罪。以刑法來說,最重要的大概就是給緩刑跟累犯加重的問題。如果少年時犯法,成年後會塗銷,這是指刑事記錄會塗銷,但是前案記錄表還是會在。有人濫訴,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可以拿到良民證,但是前案記錄表也會有這一筆資料。法官判無罪或緩刑,上面也會如實記載。

這些記錄如果是無罪、不起訴、少年犯、拘役、罰金,大概在將來「又犯法」時,「理論上」不應該影響法官判刑輕重,但是看了還是會影響心證。

舉例來說,有個人的前案記錄厚厚一疊,但是都無罪或不起訴,或者是少年犯紀錄「輝煌」,這時候可能法官就會不太高興,覺得這個人是不是很有事,怎麼沒事會有人告他這麼多件訴訟,或者少年怎麼這麼不懂事,將來在判決時難免手滑判得重一些。

然而,這些記錄如果是緩刑、有期徒刑,那麼就會影響要不要給緩刑,或者是有沒有累犯加重二分之一的情況。要給緩刑,必須要沒因故意犯罪被判過有期徒刑,或是判過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沒再故意犯罪。

在這個前提下,法官如果認為可以給機會,就可以宣告緩刑。但是如果以前就給過緩刑,再給一次的機會就低了,機會是很難給第二次的。另外,如果有期徒刑結束後,五年內再故意犯罪,就會構成累犯,原本判三年,就可以加重判成四年半。

總之,這張全國前案紀錄表大概就是 狹義的"前科",也是法官在量刑時的重要依據。

但是只要不犯法,對於日常生活影響不大。許多檢察官或法官經常被奇怪的人告瀆職、貪污,但是都是簽結或不起訴,前案記錄表也都會記載這些事項,沒什麼了不起。


另一種情況是 良民證,也就是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這張證明對於日常生活的求職或者移民會比較有影響。

基本上,只要是少年犯、被人告但是不起訴、無罪,有罪但是判緩刑、拘役、罰金,都不會記載在上面。但是,如果判有期徒刑以上,又沒有緩刑,就會有紀錄,這時候就無法拿到空白的刑事記錄證明。這張證明,應該可以說是 廣義的前科,如果被判有期徒刑,又沒緩刑,將來要當保全、進銀行、選總統、移民新加坡,可能就要費點力氣。

所以,小時候未成年犯法,將來長大以後,還是可以拿良民證,但是前案記錄表會記載這一筆;洪仲丘案的被告跟洪家人和解,如果因為這樣拿到緩刑,也可以拿到良民證,但是前案記錄表也會有紀錄。馬英九經常被告,特別是之前的特別費案,他有被起訴,但是後來判無罪確定,所以前案記錄表上會有記載,但是他移民美國的時候,還是可以拿到良民證。

下次有人在講前科的時候,請先釐清他在說什麼,如果是良民證,就算有拿到,也不代表他沒犯過法,或許他是拿到緩刑或是判拘役罰金而已;前案記錄表 比較能夠看出「精彩且完整」的司法紀錄哪!


所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沒列入記載只是表象而已

並不代表「全國前案記錄表」沒有記載當事人的所有前案紀錄喔!




【法律解析】

根據《警察刑事記錄證明核發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因此不少人把這份證明誤解成是良民證,正確來說是每個人都可以去申請這份證明,只是上面有沒有註明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而已。

只要是沒有涉犯刑事案件的人,記錄上面則是一片空白,而被暱稱為良民證,許多公司要求新進員工必須提供這一份證明。 然實務上很常見車禍因為和解不成,受害人提告肇事者。

再來看看同法第六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siderealunar wrote:
案底這種事情一般人...(恕刪)


有些行業是不能有刑事案底的,在職期間若發生刑事判刑確定,是有可能被開除的。

e1299129 wrote:
我講這麼多點你都沒...(恕刪)


笑死人了

動不動就補腦

請告訴網友哪間保險公司處理方式妳覺得OK

講來案例讓大家參考看看

海瑞絲 wrote:
笑死人了動不動就補腦...(恕刪)


呵呵,所以我前面回的你有看嗎?誤會別人意思不用道歉?大家都是給提意見給樓主,你呢?

還有啊,憑什麼你一句話我就要跟你講?腦補別人意思還要我給你資訊?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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