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平哭哭啼 wrote:
回hurryport...
保險公司說在停車場被撞要乙式才能出險,所以我只能自己處理...
這樣真的可以提出毀損罪嗎?
(恕刪)
車禍事故若僅有物損人未傷,原則上僅能打民事官司,對方應尚無涉及刑事毀損罪名,畢竟對方不是故意毀損你的車子,因此法律在刑事責方面不罰過失毀損。
如果非故意, 毀損應該告不成.

1)樓主的車沒有保任何車體險(甲、乙、丙都沒有)
2)事發當時樓主應該不在車子上或車子旁,故難以舉證對方有故意之圖(刑法毀損罪成立的要件之一)並無法用刑法傷罪以刑逼民(因為人不在車內,邏輯上難以用去醫院驗傷舉證有收到傷害)
3)肇事者只有保丙式,也就是俗稱車碰車險,顧名思義,只有兩車在碰撞時才賠會自己的車,不賠對方的車,也就是無法出險給樓主
在來針對很多回應提出毀損罪的相關資訊
按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過失行為的處罰,必須法律有特別加以規定時,才能成立犯罪,也就是所謂的「過失犯」。然而刑法第354條的「普通毀棄損壞罪」(俗稱毀損罪)必須是出於「故意」的行為才能成罪,這條罪並不處罰「過失犯」
樓主目前只剩下民法 侵權來上法院主張權利受損相關條文如下: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第 196 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當然對方如果利用下述條文且可舉證也有機會免賠
第149條(正當防衛)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150條(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151條(自助行為)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在來就是不管是甲、乙、丙三種車體險是只賠我方車損不賠對方車損
只有加保第三責任財損險才是有賠對方的
以上,供大家參考
小平哭哭啼 wrote:
為此做了幾天噩夢,所...(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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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