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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 ~~ 停車技術真差~~傷到旁邊的車 ~~ 圖片證明


bert0923 wrote:
怎會沒事公務員隨同替...(恕刪)


若今天您駕車肇事,請問副座要負責任嗎?

還是因為遇到是公務員,所以,一切都是公務員的錯!!

另,要求償,依民法及個資法,很難!!

為甚麼,因為新聞之前有報過,車主無法透過警方(因個資法)找到肇事者!!

若對方是替代役(年輕不懂法),或許人家還願意賠錢!!

遇到公務員,您不會比他懂法!!

建議口氣好一點,對方不爽,您也有可能拿不到賠償!!

要錢不是要氣!!

黑狗來了 wrote:
一般車肇事逃逸,大家...(恕刪)


肇逃?

先去看看定義再來發表意見!!
6~7年前在成功嶺外面的替代役薪水應該有到一萬元吧(加上飯錢)
除非規定有改
要不然只領6000的要注意一下薪水喔
風~~

黑狗來了 wrote:
車子停在地下室平面停...(恕刪)

替代役並不是公務員
正所謂車乃身外之物
人平安就好

黑狗來了 wrote:
執法人員比一般老百姓懂法律就可用來規避法條…...(恕刪)


法律是給懂得人用!!

就像

出社會是比"實力",

泡妞比"魅力",

買車比"財力"!!

而,小屁孩比"想像力"!!

社會是現實的,想像力不用太多!!

有關替代役役男因業務需要,可否單獨駕車執勤,如發生意外事故,其責任歸屬為何
  分類:替代役管理類_重要函釋
  附件:無附件
相關網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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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替代役役男於服勤處所擔任為輔助性工作,係指由行政機關或單位之公務人員,將特定之公務轉給替代役役男,以協助達成行政上任務言,準此,若因輔助性工作需由役男駕駛公務車執行勤務,雖仍得規劃為輔助性勤務範疇,然須特別注意者,駕駛之勤務係危險性之工作(由一般保險公司對服內勤或從事外務是類投保人有不同適用費率可知),為免役男負擔過重之責任,宜審慎規劃。替代役役男執行駕駛勤務時應符合以下要件:
(一)替代役役男需具有業務所需之職業駕駛執照,或給予專業訓練取得駕駛車輛類別之執照。
(二)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之監督及執行須盡相當之注意。
(三)確屬執行勤務之必要者為限。
二、若需役男駕駛公務車執勤,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除給予專業訓練取得駕駛車輛類別之執照外,應於服勤管理要點中明訂是項輔助性勤務,並參考公務機關「車輛管理」及「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訂定駕駛公務車輛管理應注意之事項,依規定辦理投保強制責任險,且宜另行編列經費提供該車輛執行公務時之任意責任險,以減輕役男肇事所需負擔之民事責任;惟若任意險理賠不足,申請超額部分,仍宜參酌軍方編列預算補助之。
三、替代役為兵役之一種,核其性質與公務車司機不同,但與同屬義務性質之常備兵較為接近,駕駛公務車輛就點而言係危險之勤務(即肇事役男須負擔高度之民刑事責任),宜盡量規劃駕駛工作為非直接勤務較妥適,以避免替代役役男從事直接或立即性危險勤務。(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役署管字第0九二0000七九三號函)

黑狗來了 wrote: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黑狗來了 wrote:
一般車肇事逃逸,大家網友都會譴責,何況是公務車…
大家引用法條說,無傷亡或停車場就不算肇逃…
所以公務車就可以當做什麼事也沒有大搖大擺離開…
等你車主自己查監視器來抓了,還好社區有裝監視器
執法人員比一般老百姓懂法律就可用來規避法條…

引用法條的人是你,你自己貼了一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支持自己的論點,
說是 "肇事逃逸".

大家只是就事論事,認為適用於道路上的法令,不可以拿來套用在私人住宅的停車場.

況且,並不是兩車行進中發生的擦撞,你的車是在靜止狀態下,被擦撞.
這應該是單純的毀損.

造成他人車損,原本負賠償責任,與是否為公務員,或是職業無關.
會不會心存僥倖,離開現場,是個人道德問題,也與職業無關.

虎克貓 wrote:
肇逃?先去看看定義再...(恕刪)


哈哈…我是一般老百姓,法律我不懂,我只知道公務車撞我車

當做什麼事也沒有拍拍屁股就走了…

這樣夠清楚了嗎?

拿波里公仔 wrote:
樓主愛車莫名被撞的心...(恕刪)


我不懂法~但是...
撞到就是撞到~
該負責就是要負責~
不能說今天不是你開車~
駕駛想烙跑你也跟著跑~
這講難聽一點算是共犯吧!!!

跟你是誰~你的職業是甚麼一點關係也沒有


wadeenglish2002 wrote:
有關替代役役男因業務...(恕刪)


謝謝提供!!

看來要看移民署的「車輛管理」辦法如何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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