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rt0923 wrote:
怎會沒事公務員隨同替...(恕刪)
若今天您駕車肇事,請問副座要負責任嗎?
還是因為遇到是公務員,所以,一切都是公務員的錯!!
另,要求償,依民法及個資法,很難!!
為甚麼,因為新聞之前有報過,車主無法透過警方(因個資法)找到肇事者!!
若對方是替代役(年輕不懂法),或許人家還願意賠錢!!
遇到公務員,您不會比他懂法!!
建議口氣好一點,對方不爽,您也有可能拿不到賠償!!
要錢不是要氣!!
黑狗來了 wrote: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黑狗來了 wrote:
一般車肇事逃逸,大家網友都會譴責,何況是公務車…
大家引用法條說,無傷亡或停車場就不算肇逃…
所以公務車就可以當做什麼事也沒有大搖大擺離開…
等你車主自己查監視器來抓了,還好社區有裝監視器
執法人員比一般老百姓懂法律就可用來規避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