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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板時速表或GPS那個顯示車速較準?

一個小路人 wrote:
所以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雪山隧道的標語是騙人的
雪山隧道實際速限就是90公里
但是標誌都是寫超過100公里開罰,這是雪山隧道裡面的標語
但請不要相信標語的陷阱
因為實際上速限就是90
你愛信標語,開個95 96就被拍照,沒人幫的了你
就算你拿標語去申訴也沒用
因為標語沒有法律效力,速限牌才有
...(恕刪)


請注意法律的規定
法規不只一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寫的90km,是"真實速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隧道內的內側車道, 仍然是超車道, 必須最高速90km(這是真實速率)
隧道內的內側車道,仍然是超車道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沒有法條規定, 在隧道內的最左側車道, 就不是"內側車道",就不是"超車道"
既然是超車道, 就有"專用車道"的含義
超車必須有超越的過程, 就算隧道內地面上劃線, 不能跨越, 仍然必須要有"超越"的動作
不能落後給右邊車道的車

隧道內的內側車道,車速必須是最高速
就車速言, 內車道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隧內的最左邊車道, 車速必須保持90km
不是右邊車道的60-90km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此為依據法律所制定之法規命令,實質上具有法律的效力。其法律位階高於行政命令。
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
未逾十公里, 未超過100km(這是真實速率) ,依據法規,免予舉發
"得"對其施以勸導,行政機關對此有選擇權
不是"得"免予舉發, 其選擇權不在行政機關
真實車速可以為 91-100km(這是法規載明的違規,但免予舉發)


法規所述,是應依"速限標誌", 是"最高速限",這些都是真實速率
不是寫"應依錶速指示"

速限標誌所指的速度,是實際車速,是每小時行駛90公里,是每秒鐘25公尺,是每10秒通過地面25條車道線的長度。
隧道內右側每50公尺即有一處紅色消防栓箱(火警緊急照明燈),設施非常醒目
隧道內, 每20秒就要通過10個紅色消防栓箱, 通不過, 則時速未達90km
每18秒就要通過10個紅色消防栓箱, 通不過, 則時速未達100km

法規所述, 是高於90km的91-100km, 才有寬限
低於最高速, 是沒有寬限的
行駛於雪隧內側車道,若路況不堵塞,前方安全車距內無車, 必須最高速90-100km行駛, 低於最高速,若路況不堵塞, 那怕只少1km, 真實速度89km是違規的,而且法規中找不到寬限的規定,必須舉發。
當然是GPS囉! 儀表時速依政府規定要略高於實際速度!

挖洗不良中年 wrote:
家裡二台車子都有GPS導航, 導航系統會顯示目前車速, 大約都比儀表板的時速表慢8~10%....(恕刪)
儀表板多半快樂錶
以GPS導航為準

輪胎尺寸正確時,會很接近真實時速
我在高速公路(2高)開120km(GPS速度)結果龜車竟然開不到100km(GPS)
怪不得一堆龜車會走在內側閃大燈還不讓
原來使作傭者是政府

起司咖哩飯 wrote:
我在高速公路(2高)開120km(GPS速度)結果龜車竟然開不到100km(GPS)
怪不得一堆龜車會走在內側閃大燈還不讓
原來使作傭者是政府


前面我就講過了,各國(例如我查過日本的)法規都是如此。

時速表顯示的速度一定會比真實速度慢,但是有些車廠的車慢到都快接近法規底限
這就有點那個... (你們看,某某牌的車在路上跑得跟別人「一樣快」,但省油很多...)

中華民國的交通法規(似乎其它法規也是)基本上都是參考世界其它國家類似的
法規去制定的,沒有大家想的那麼誇張... 只是交通法規對政客來說比較沒那麼重要,
沒出什麼大問題的話很少會大修的(應該說沒話題性的法案,優先權沒那麼前面)。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zihfu wrote:
你這個講法是有點問題的 你舉的美軍 那個ˋ是指定位上的誤差
但是GPS的速度 不是定位位置移動算出來
GPS速度是天線跟衛星的都卜勒效應計算出來的


我以前也以為是兩點時間差跟距離差算出來的,被人糾正去查了資料才知道的。
根本不是我以前想的那樣,事實上GPS測出來的速度誤差算很低的。

剛剛查一下國外的資料,誤差大約是0.1MPH~0.5MPH,也就是在1KM/H以內,
而且不會因為物理上的問題(例如輪胎氣沒打飽,磨損等)造成誤差。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herblee wrote:
請注意法律的規定法規(恕刪)


....老大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了解意思?

可以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但也可以不以最高速...""得""的意思不是有選擇權嗎?

如果是必須、只能,那會是用""應""

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為啥同樣一段話會有不同解讀?

應該是執法單位可以選擇勸導而不舉發,也可以選擇直接舉發

為何是把 施以勸導免予舉發,這兩個拆開來看?


不好意思,我國文不好、邏輯也不好,有哪位大大可以幫我解釋一下?_?

另外找了一條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隧道都是禁止超車,那就無所謂左線為超車道
jiahsien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了解意思?
可以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但也可以不以最高速...""得""的意思不是有選擇權嗎?
如果是必須、只能,那會是用""應""
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為啥同樣一段話會有不同解讀?
應該是執法單位可以選擇勸導而不舉發,也可以選擇直接舉發
不好意思,我國文不好、邏輯也不好,有哪位大大可以幫我解釋一下?_?


那個"得"並沒有你所謂的可以選擇不以最高速行駛空間與解釋
也就是內側你可以當成超車道(以未達最高或最高速超車)
或是選擇以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這兩種
沒有第三選項能讓駕駛任選

你如此是將單字"得"抽出解釋再套用其上是張冠李戴偷換概念
事實上該句的"得"完整解釋中就排除了其他速度規定為單一"最高"
"得"就是可以選擇要或不要做某件事
在這就是明文除超車外在不堵塞行車時
駕駛可以選擇以最高速度行駛內側道
相對選擇就是可以不要以最高速行駛內側超車道
那不要自然就是可以選其他速度去其他車道行駛(當然也要吻合其他法規)
你不可以任意分拆去解釋那件已明文之事
也就是需已"最高限速"行駛內道這件事自行定義成任何速度

就如你所舉其它同得"對"其施以勸導免於舉發一文...
執法者自然能舉發或以勸導代替
同樣沒有第三選項能讓執法者能自由選擇空間
要就舉發不然就口頭勸導沒有什麼其他鞭刑扣留拘禁能自選
那個勸導就是"得"就是選擇權是除了原舉發之外的其他選擇
不能隨意自行解釋那個"得"的勸導可以是別項未明文之事
若這樣無限解釋變成你是直接修改該條文了
挖洗不良中年 wrote:
家裡二台車子都有GP...(恕刪)

台灣三寶何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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