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ldu13 wrote:
你說的也對,借水給別人喝,如果對方嗆死,那就是過失致死。...(恕刪)
依照條件說,無前者即無後者,除了你應該負責,並且賣水給你的人也有責任,生下你的人也有責任
但條件說無限放大,沒有人會這樣搞
客觀上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喝水絕非必定噎死,並無相當之因果關係
若以因果歸責理論來說
借水給別人喝,沒有造成不能容許的風險,自然無法歸責
借水給別人喝也沒有什麼社會上公認應注意之事項,自然不會有無認識過失
借水給別人喝也不會預見其噎死可能性,也不會有有認識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但可能成立保證人之地位,需負救助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