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過美國,在美國偷車算是不小的事情了。我認為台灣嘛罰則可以訂成這樣:偷車上物品者:像動畫"死囚樂園"一樣摘除該行為人的內臟。(將其器官捐給醫院)偷車自用者:強制工作補償被害人的損失。如:汽車折舊、消耗品、汽油...等將車解體者:將該行為人"肢解"。將其器官捐給醫院(讓他體會被拆開的感覺)好吧!我自招了我來自K群島中的3號島所以比較偏激一些。
禁止體罰~要用維持一貫的教育方針用愛來感化他們、因為他們從小不懂什麼叫體罰、不知道犯錯會被處罰頂多道歉或說不小心、再不然叫家長來吼一吼就好所以現在用體罰太不人道了.只要有耐心..總有一天、他們會被愛感動的.........................................我覺得抓到且判刑確定之後、交給車主處理最好看是要選擇原諒還是交給法律處理、都由失主來決定最好。
說死刑太過無期又太傷(納稅人)偷價值NTS10萬元以上物品以10萬元為一單位剁一節手指頭以此類推10萬以下鞭刑侍候四年後若有哪位總統候選人有這魄力我就廣邀親朋好友投他一票連老百姓最基本的生命財產都顧不好了還當啥領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