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fm wrote:
老頭我真的很想告高公局長+交通部長瀆職罪
刑法瀆職罪章條文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公務員圖利罪)
我也真的很想告高公局長+交通部長瀆職罪
不知道可不可以用集體的力量告高公局長+交通部長瀆職罪
lightlife wrote:
e-Tag 未來超商...高公局不敢提補繳要加收手續費(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