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lena0314 wrote:
二、關於用租賃方式買車,我的確是有個人財務考量,但其實確定是代理商賣出的車,因為我手中有購買時的發票影本,目前就是麻煩在車子歸租賃公司的,但租賃公司要出面幫忙處理(不過,有點被動),但不論用何種方式購買,車子是由台灣賓士體系 賣出,他們才是該負責的源頭!
三、民法對於出售人有物之瑕疵之擔保責任,也就是你必需對你賣出去的商品保證沒有問題的!
會幫自己爭取的,才會享受到權益,這世界就是這麼運做的。
樓主現在車在你手上,車的購買是由租賃公司出的,每個月需要你支付的租金來繳利息錢。
怎麼看,樓主也不是沒有強應要租賃商出面一起解決的議價能力,就請律師些封信,說車子有問題有暇疵,樓主自XX日起,不在繳交租金及使用汽車,直到問題解決,車商願意出具無故障證明其保證、或將問題維修好前,樓主會把租金提撥到另一保管帳戶。
收不到錢,租賃公司就會找人來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