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很有法律觀念, 對法條的解釋也都很精準.依據法律, 台北縣市的巷弄交叉口十公尺內應該都適用, 所以都不應該有車輛停, 不然就都違規了如果拿相機去外面晃一晃, 再把照片寄去檢舉, 應該會幫政府賺很多小朋友!另外, 如果版主是順向違規停車, 那用車屁股撞到他的車屁股, 應該是逆向吧!以上, 歡迎討論!
那如果是"路口10公尺內" 畫有停車格也不能停嗎?這種情形也太多了吧.我隨便google 找到的停車位請按此看停車處的連結請問這張照片中, 停在殘障車位的黑色休旅車也不能停囉? 目測這應該是在所謂的"路口10公尺內"吧
"01果然有許多愛酸人的鄉民"!!------------------------------------所有的文章看過後覺這種人沒有只是口氣問題。這裡大致分為知法和不知法的人。我也是車禍之後買了相關法律書研讀之後才知道以前很多自己認為理所當然的均是錯誤的,大部份的車禍均是雙方有不同程度比重的過失造成的但這件事板主只有違停問題但撞你者除過失較大外有民事賠償,尚有逆向行駛的公共危險罪及罰金,再加上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罰金。所以全部賠的可能性很大。
hugetrader wrote:報案聯單上不是有寫一...(恕刪) 送事故鑑定不是要3000元,哪位可以講講這筆到底最後是該誰來付款?不服判定的一方.. 送事故鑑定付款3000元如果法院移送事故鑑定則免費.. 不過都用在有傷亡重大事故車禍一般這沒人員傷亡小事故上法院會被法官駁回 ..移轉到調解處調解
以前常聽人說事故理賠被討價還價或保險公司以折舊為由砍價,不是有人都說可以強調,索賠目的是"要恢復原狀",這篇看起來很多事故被害者並沒有獲得很好的結果,是不是因為沒有車體險或第三責任險沒有加保財損部份??才造成保險公司理賠不乾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