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仔 wrote:
單就實務上提供一下「...
而且所有賠償有一定之行情,不可能脫離社會生活之實際狀況
(恕刪)
真要告, 車主能要到的也是不多
結果就是一拍兩散....
不過我是不希望有認識這種"獅子大開口"的客人
讓我想起了 李進良 美容糾紛 被要求1200萬
最後也是一拍兩散....
在台灣, 如同上述所說
賠償有一定之行情,不可能脫離社會生活之實際狀況
kim0212 wrote:
但是九和跟車主的事找MMC確認有什麼用?又有什麼目的?
MMC會長非九和官方又如何能得知包含工作姓名等資料,甚至連一些車主的小事情都知道~
相信九和知道的資料連MMC會長都知道的一清二楚~
個資法的條文雖沒有無限上綱,但九和這樣的做法卻不免讓人擔心車主的個資外洩~
TauriCrab wrote:
簡單來說,廠商已經從這種轉包行為(且轉包後沒有完成預定工程),對非特定車主詐取財物,詐取金額可能過百萬。...(恕刪)
TauriCrab wrote:
那片影帶表示了過去20年(還是多久?反正就是打從福特被代理進口之後)
所有的定位檢查都是不可信賴的,因為原廠沒有設備。...(恕刪)
檢仔 wrote:
單就實務上提供一下「賠償」損害的原則,
1.首先本件車主如認定九和有「詐欺」之嫌,並因此受有損害,即九和明知未施作定位之狀況下,仍依此名目向車主收費,在刑事上是可以提出告訴,該工事之負責人可能因此背詐欺罪名,而車主並可依民事法律關係主張損害賠償。
2.但是民事上的損害賠償係以填補受害人所受之損害為主,即加害者填補受害者因此所受損害,損害包括具體可量化及精神上之損害,舉一例,例如在車禍事件上之損害填補即包括車損、財損及醫藥、勞動力損失等可具體量化及依衡量雙方經濟、家庭等因素所定之慰撫金等,然重點是損害之填補並不在使任何一方因此更受有利益,因此,主張受有損害之一方在訴訟實務上是要舉證證明自己所受損害之額度。
3.當然損害賠償係屬民事責任,雙方當事人就解決紛爭之方法達成合意即可,並不一定要循訴訟解決,所以才有本件所說歷經3個月之協商。
4.至於九和公司如果在賠償被害人後,當然可依合作契約向協力商廠求償,除非此一欺罔行為,是九和公司授意,那該協力商廠如同九和公司手足之延伸,其行為當然視為九和公司之行為。
5.至於賠償之金額,如前所述,是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合意以解決紛爭,如果有一方不接受,當然就不成立了,如一定要走到訴訟程序,一切都要回到舉證責任,而且所有賠償有一定之行情,不可能脫離社會生活之實際狀況,簡單的說,假設在相同條件下,撞破進口車的擋風玻璃應貼償之金額,應該是高於國產車的。
6.回到本案,其實說穿了,就是九和公司被抓包在先,錯在前頭,九和公司是無法將責任推給合作廠商,因為車主是將車交給九和修,費用也是九和公司向車主收,甚至發票都是九和開出的,九和與協力廠商間之關係為何?如何計價?均與車主無關,是否訴諸媒體或公評,甚至以此為向九和協商之條件,係當事人自行衡量。但如九和公司賠償後,是可以向協力廠商再求償,只要九和可以舉證,求償內容包括因此受損之商譽,但車主想要得之填補,還是要九和公司可以接受,如果無法達成共識,惟有訴訟一途,交由司法解決,但一切損害都要舉證。
你我均不是當事人,也不知道當事人之〝奇摩子〞如何,要求之賠償是否適當,非旁人可置喙,當事人可循適當之途徑解決,但不脫二個原則,即受害者有關損害之舉證責任及因此而生損害填補。
第一發言,實有諸多不當之處,敬請指教。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