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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九和定位事件的 MMC 正式聲明

檢仔 wrote:
單就實務上提供一下「...
而且所有賠償有一定之行情,不可能脫離社會生活之實際狀況
(恕刪)


真要告, 車主能要到的也是不多
結果就是一拍兩散....
不過我是不希望有認識這種"獅子大開口"的客人
讓我想起了 李進良 美容糾紛 被要求1200萬
最後也是一拍兩散....

在台灣, 如同上述所說
賠償有一定之行情,不可能脫離社會生活之實際狀況
看到泡麵的比喻我笑了

那頭又大不就早破產了??

http://chinese.autoblog.com/2009/09/08/toyota/
MMC雖然不是法人組織,但對在一開始針對這項事件上,因為該苦主是向九和反應他是MMC會員之一,九和才會告訴MMC會長,以免MMC的支持者掀了九和的招牌。

這樣舉動是確保MMC會員的權益不受影響,MMC會長在一得知是會員的權益受到影響一直都是立刻要求九和做出妥善的處理,這種三方面的磋商與確認經常就反應在我們生活週遭,像是學生受了傷,警察也是依學生身上的證件或衣服來向學校報備與確認該校是否有這位學生,這樣該學生應有的權益與保險才不會喪失。我覺得個資的外洩這一點要定義清楚,因為MMC會長並沒有在這份公開信上或是私下把車主的個資外洩給其他第三者知道不是嗎?

何況,該苦主把自己的處理經過與心情都 po上 01來了,大家都很清楚知道他車上有什麼東西了。

再說這樣三方面的溝通方式都不成立,認為一定會扯到個資外洩的話,那其他大大小小的車友會也都不用搞了。
因為沒人會替車主撐腰了....


kim0212 wrote:
但是九和跟車主的事找MMC確認有什麼用?又有什麼目的?
MMC會長非九和官方又如何能得知包含工作姓名等資料,甚至連一些車主的小事情都知道~
相信九和知道的資料連MMC會長都知道的一清二楚~
個資法的條文雖沒有無限上綱,但九和這樣的做法卻不免讓人擔心車主的個資外洩~
這件事小弟看法
1.九和也要抓起來打,客人給你定位對著就是你九和窗口,有事當然找你負責,怎可推給協力廠,犯錯就勇於認錯..
2.該車主也是該打,本來是對的搞到變錯的,如果不是MMC的車友,你扯上MMC意欲何為?(出來證明一下清白吧!!!如果是假冒MMC會友的是否該向MMC道個歉!)如果po文上來只是為了拿不到你要的六位數金額,那你的正當性就大有可議之處,看不起這種行為



總之~這兩方都欠打,來人啊!!!!通通拖出去打30大板
我對這位苦主的作法感到不解,他認為他的權益受到影響,而不願接受九和提供的條件,我相信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

但在究竟這樣一件 800元的消費糾紛的背後原因是為了要坑九和呢?還是因為公開了,面子拉不下來?


大頭^-^ wrote:
這件事小弟看法1.九...(恕刪)
rong5695 wrote:
車廠竟然開了維修工單要車主買單,車廠完全多沒做卻瞞著你說所有工單上的項目都完成了,請你付帳你願意嘛!
車主不是被詐欺那是什麼?...(恕刪)


短片沒看嗎?
明明就是有做,說定位廠車廠完全沒做就是顛倒是非了
做好做差是另一回事,你這樣的言語栽贓可以嗎?
foxlink888 wrote:
一定是沒剪接過的...(恕刪)


這麼好的錄影機!
錄出來不用剪接,就有字幕和快轉鏡頭還有fade in fade out效果。讚!

TauriCrab wrote:
簡單來說,廠商已經從這種轉包行為(且轉包後沒有完成預定工程),對非特定車主詐取財物,詐取金額可能過百萬。...(恕刪)



轉包怎麼會自動變成詐取財物?

你上面的內容,可以說不求甚解,對於轉包相當的曲解
你正在打的電腦,也是一層一層轉包出去做,組裝起來的
工作做得好不好,自有公正標準去認定,還是民事的糾紛
但是有些會直接對他人名譽造成傷害的用詞,應該得謹慎使用
超過言論自由的言語講出來而變成違法事實
恐怕會讓自己變成不自由

TauriCrab wrote:
那片影帶表示了過去20年(還是多久?反正就是打從福特被代理進口之後)
所有的定位檢查都是不可信賴的,因為原廠沒有設備。...(恕刪)


台灣各大車廠原廠的定位都是outsourcing, 這是存在很久的事實
台灣最大車廠toyota的維修廠有定位機嗎?
請賜教
檢仔 wrote:
單就實務上提供一下「賠償」損害的原則,
1.首先本件車主如認定九和有「詐欺」之嫌,並因此受有損害,即九和明知未施作定位之狀況下,仍依此名目向車主收費,在刑事上是可以提出告訴,該工事之負責人可能因此背詐欺罪名,而車主並可依民事法律關係主張損害賠償。
2.但是民事上的損害賠償係以填補受害人所受之損害為主,即加害者填補受害者因此所受損害,損害包括具體可量化及精神上之損害,舉一例,例如在車禍事件上之損害填補即包括車損、財損及醫藥、勞動力損失等可具體量化及依衡量雙方經濟、家庭等因素所定之慰撫金等,然重點是損害之填補並不在使任何一方因此更受有利益,因此,主張受有損害之一方在訴訟實務上是要舉證證明自己所受損害之額度。
3.當然損害賠償係屬民事責任,雙方當事人就解決紛爭之方法達成合意即可,並不一定要循訴訟解決,所以才有本件所說歷經3個月之協商。
4.至於九和公司如果在賠償被害人後,當然可依合作契約向協力商廠求償,除非此一欺罔行為,是九和公司授意,那該協力商廠如同九和公司手足之延伸,其行為當然視為九和公司之行為。
5.至於賠償之金額,如前所述,是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合意以解決紛爭,如果有一方不接受,當然就不成立了,如一定要走到訴訟程序,一切都要回到舉證責任,而且所有賠償有一定之行情,不可能脫離社會生活之實際狀況,簡單的說,假設在相同條件下,撞破進口車的擋風玻璃應貼償之金額,應該是高於國產車的。
6.回到本案,其實說穿了,就是九和公司被抓包在先,錯在前頭,九和公司是無法將責任推給合作廠商,因為車主是將車交給九和修,費用也是九和公司向車主收,甚至發票都是九和開出的,九和與協力廠商間之關係為何?如何計價?均與車主無關,是否訴諸媒體或公評,甚至以此為向九和協商之條件,係當事人自行衡量。但如九和公司賠償後,是可以向協力廠商再求償,只要九和可以舉證,求償內容包括因此受損之商譽,但車主想要得之填補,還是要九和公司可以接受,如果無法達成共識,惟有訴訟一途,交由司法解決,但一切損害都要舉證。
你我均不是當事人,也不知道當事人之〝奇摩子〞如何,要求之賠償是否適當,非旁人可置喙,當事人可循適當之途徑解決,但不脫二個原則,即受害者有關損害之舉證責任及因此而生損害填補。
第一發言,實有諸多不當之處,敬請指教。
...(恕刪)

頭頭是道,真是精闢而中肯的分析
alicepalicep wrote:
詐欺在先,不管車主提什麼要求,這些都是所謂的賠償 ,...(恕刪)


"詐欺"是一個法律名詞
基於保護自己也保護當事人的觀點
請謹慎使用這樣的說法
如果是我,就不會這樣說

短片裡很清楚,定位廠的人有幫他上架,有開出去試車etc
並不是在旁邊抽菸和納涼等時間到
定位做的好不好是一回事 (車主自己開才知道,影片裡面也看不出來)
做得不好,要重做還是怎麼補償也是他們兩造自己的事情

但是要說"詐欺"這個詞的時候
請事先考慮自己會不會搞成妨礙名譽罪章裡面的加重毀謗罪
避免只是在旁邊吶喊,卻變成了事主
請參考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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