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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車日記!續集!

版大您好:
以小弟上周一至兩家"牛頭牌"的國都比價後,
其實條件都差不多,
差異的是一個對談的感覺,
本身也是不同行業的"業務"人員,
其實只是想把最需要的條件都湊齊,
是否為最優惠的,
其實都是?
將心比心吧!
每個業務都會以不同的話術做包裝,
挖A洞補B洞,
把你的錢以總價包裝,
在他的"專業"中湊出你要的車子,
或許會有一些"偷天換日"的招數,
所以必須留一點利潤給他過活,
畢竟,
他是靠此謀生的,
又不是做功德的,
為何沒賺還要賣你,
一定有他謀生的技巧喔!

本來周二已與一家談到要下訂了,
只是因為周一的磨練,
已將買車的衝動及快樂,
完全的消耗殆盡,
經由周二晚上的冷靜思考及評估需求,
還是決定下訂,
故已於周三訂妥,
現在已經懶的回想不愉快的事囉!
只期待著交車日快到來!

放寬心胸吧!
每個人也都是不經一事不長一智嘛!
一同期待交車日的到來吧!
買車是很快樂的事阿!!!


今天終於把退車的訂金「支票」拿回來了,訂的新車明天也到營業所了,改天再來個開箱文吧!希望大家買車都

能夠開開心心的,不愉快的事就讓它過去吧!謝謝大家的建言。
小吳
買車最簡單的就是只要跟業務砍價,其他東西都不要凹,凹了一大堆也不見得有用,隔熱紙,自己去外面貼也不會比較貴。
直接砍價,砍到心中理想的價位,當然不能太誇張,這樣就會單純多了。
我家三台車都是這樣,而且價錢也很堅持,最後都是業務打電話來說成交。
交車後想讓業務多幫忙,我覺得不用想那麼遠,或許業務已經離職,或許業務根本不鳥你,到不如和保養場的人打好關係比較實在....
Environment288 wrote:
我也有買車的經驗供各...(恕刪)

大大應該是H牌的才會如此吧??
kuo972727 wrote:
版大您好:以小弟上周...(恕刪)


許會有一些"偷天換日"的招數,
所以必須留一點利潤給他過活,
畢竟,
他是靠此謀生的,
又不是做功德的,
為何沒賺還要賣你,
一定有他謀生的技巧喔!


那我就來個....大公開。






我今天交車,又從她身上學到東西,這幾天會再上傳最新的招式,大家等著看吧!



今天交車,先殺宜蘭去玩一下!
小吳
交車最新的心得報告,就在第一頁。
小吳
這是我的購車心得報告,從頭到尾,請你過目,這就是你待的地方....
小吳
巴士轉運手 wrote:
大大你太計價那幾千塊...(恕刪)


這是我的購車心得報告,從頭到尾,請你過目,這就是你待的地方....
小吳

5/30號經由營業所陳課長從中協調,依契約內容,從業務手中將多

收的3000退還,從這次的購車流程當中,讓我發現很多事情必須「

白紙黑字」寫的的清清楚楚,我們看的是證據,不是口說無憑,也感

謝,客服中心的人員協助反應問題,好的服務必須要堅持下去,但

再好的服務,永遠都無法滿足客戶的需求..............這就是服務業!


小吳
feeling101 wrote:
雖然公司有一定的規定,但

這訂金不是不能退的東西「買賣不成仁義在」有必要搞成這這嗎?...(恕刪)



這位大大......買車下定一定要確認清楚再付訂金....


簽訂契約付了訂金,不能履行合約的人是您,不論是因為配備或者xxoo...您已經定了合約付了訂金..


法律上您似乎沒什麼立場......


引用一篇文章您參考....


合約基本條款與管理:法律基本用詞解釋(三)
文 / Alice Cheng 【台灣法律網】



定金之性質

一般與他人簽訂正式合約前, 均會支付一筆訂金作為履行合約之保證金, 於正式合約簽訂時, 該訂金可以自動轉為合約價款的一部份。究竟該訂金在法律上之性質為何?

依民法第二四九條之規定, 所謂訂金係指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 其契約視為成立。因此, 合約雙方有一方支付訂金, 他方收受訂金時, 在法律上即認為合約已經成立。唯一要特別注意的是—所謂視為合約成立係指合約成立與否, 如合約的一方無法提出有效的證據證明合約不成立時, 該合約即生效力。

一般而言, 合約所收受的訂金可以用於何處? 或在那裡抵銷? 依民法第二四九條之規定, 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的約定, 依合約所收受的訂金可以有下列的適用:

1契約生效履行時, 定金可以返還或作為抵充作為合約價金之一部。
2如因付定金方之原因, 導致此合約不能履行時, 付定金方不得要求歸還定金。
3如因收受訂金方之原因, 導致該合約無法履行時, 則收受定金方要加倍返還其所收受之訂金。
4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 致不能履行時, 訂金應返還之。

因此於收受或支付訂金時, 應清楚收受或支付訂金可能產生之法律關係, 審慎的處理訂金的態度, 可以避免無謂的損失。

經銷及代理

所謂經銷係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以買方及賣方之身份就某特定之產品, 約定在一定期間、一定區域銷售產品。經銷商買了這些產品後, 賺取的是銷售產品的利潤, 因此自負損益, 所以其所簽訂之合約屬於一種長期性之買賣合約。至於代理商則是委任之關係, 一方委託代理商在一定的期間或一定的區域中銷售產品, 其所銷售產品所產生之利潤係歸屬於委託方, 代理商賺取的是銷售該產品之一定比例的傭金。因此嚴格分類, 代理商於賣方簽定的不是買賣合約, 而是委託銷售合約。


來源出處: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76,&job_id=4155&article_category_id=801&article_id=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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