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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後報案保險公司不理賠?

出來裝一下可憐
再上一下爆料公社
最後再哭哭
就一堆鄉民會挺妳了

加油

Edward62 wrote:
各位大大好,本人於10...(恕刪)


車禍當下就得報警,你隔天再報警,坦白講都是隨你說了算...撞到車要請拖吊車來吊,是多嚴重呢?

標題下保險公司不理賠? 真聳動...

這種情況能否證明當下你沒喝酒,假設有指定駕駛人能否證明當下是您開車呢?

這樣都可以以後出事故大家都回家等隔天再去報案就好了啊...

對了 出車禍當下先打電話報警 連剛出社會的女孩都知道了,版主似乎避重就輕的說明過程...

這樣都可以賠的話,我要收藏起來以後分享給其他人

你的案件請律師發函也不一定有用,全台灣保險公司理賠條款,都是經過交通部保險司訂定的,去年及今年已有多家保險公司未依保險條款逕行理賠與客戶而被罰款,聽清楚是〝有賠喔〞,罰款金額由幾十萬至幾百萬,你要了解到你未當下報警,保險公司合理懷疑你喝酒,只是不敢說怕被你告,所以只告訴你快備案不然會肇事逃逸,肇事逃逸不管是刑法或民法與理賠不理賠無關,那是保險公司提醒你而已,依照保險條款.............不用理賠,但所有的事情都非2分法,現在的保險是從人及從車制,每台車都有其保險係數,且會依該車輛歷年來或往後之出險數來調整,不依理賠條款逕行出險理賠,保險公司會被罰款,如該車輛出險夕數調漲,那就是所有跟你買同款車輛的人,保險都調漲也就是全民買單,你也許會說撞車是事實,但你如何舉證你沒喝酒駛離現場,未何不立即報案或備案,是你的疏忽非咎責於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也可以等你提告待法庭判賠,也不用冒會被金管會,依未依保險理賠條款而逕行理賠而被開罰,保險公司理賠不理賠你這案件都2難。
23015432 wrote:
出來裝一下可憐再上...(恕刪)
重點是保險內容吧

我剛剛有看過我的保單條款~

幾乎都有特別註記:受酒精類影響者不給付

也就是只要酒駕,那就不理賠!!

所以重點就是有沒有酒駕~ 隔天才報案保險公司有理由懷疑你是否酒駕

當然想要酒駕出事又可以出險,目前有酒駕免責條款附帶保險

問題是你有沒有加保這條,兩三百塊而已,如果沒有~ 那就有的吵~
看來有疑似酒駕情形!?
若有,請自付社會責任,乖乖自己買單
沒有做功課就沒有發言權... 一堆自以為的國中生...

版主狀況算不算肇事逃逸?答案:算.
http://goo.gl/E7Smb8
台北市警察局解釋很清楚:
(1)有撞到人未在第一時間報警離開現場==>肇事逃逸刑事罪
(2)沒撞到人未在第一時間報警離開現場==>肇事逃逸違反交通法規62條第1項

沒有犯刑事罪不代表沒有違規!!!
沒有犯刑事罪不代表沒有違規!!!
沒有犯刑事罪不代表沒有違規!!!

至於車主和保險公司簽的約裡說的是指肇事逃逸有撞人版還是沒撞人版,
請法官栽決或請自行去找栽判書(應該找的到栽判書),
但我判斷保險公司是依違反交通法規62條第1項版的"肇事逃逸"為由而不理賠

再來車主未在第一時間報警,在第二、三、四、五、六時間報警到底保險公司為什麼不賠呢?
1.誰來證明你當時有沒有喝酒?
而且到你從案發到報警中間過那麼久,
再驗酒測有意義嗎?
請車主提出案發當時沒有酒測超標的證劇.
2.警方第二、三、四、五、六時間寫說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某分"確認"駕駛人是XXX...
請問誰能證明你是駕駛人???
因你未在第一時間報警證明你是駕駛人,
請提出你是駕駛人的證劇,因為你是丙式啊...
3.白X小屁孩:你無法證明XXX是XX,但你也無法證明XXX不是XX...
小屁孩就是小屁孩,
車主自己三寶式的離開現場也不報警、拍照、留電話,
當然要提供證劇給保險公司證明有發生這件啊!!!
因為車主自己不按照保險SOP正常流程申請理賠,
當然要用補強證劇方式證明有發生這件事,
至於警方在第二、三、四、五、六時間報案寫的內容又怎樣???
請問那是第一時間的現場採集內容嗎???
不是嘛~~~
既然不是當然要附上一堆佐證啊!!!

shiang0130 wrote:
你的案件請律師發函...(恕刪)


謝謝大大,我了解您的意思,想請問一下,您所說的系數部份,是指賠款記錄系數嗎?
我看了一下,是-0.38這是什麼意思呢? 感謝

站長的服務費 wrote:
沒有做功課就沒有發...(恕刪)


謝謝大大,我很認同您所說的,法條我也看過,當然第一時間沒做是我的不對,所以就如您說的要很多的東西去證明,
另外,如果肇逃成立的話,那我應該被開罰單且另外被吊扣駕照,
但警方開給我的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我想有沒有肇逃應該也是警方認定是嗎? 謝謝
先看一下你的保單,排外條款有沒有肇逃這一條
我只記得酒駕不賠,肇逃也不賠嗎?

都保車碰車了,還不理賠是哪一招

Edward62 wrote:
謝謝大大,我很認同您所說的,法條我也看過,當然第一時間沒做是我的不對,所以就如您說的要很多的東西去證明,
另外,如果肇逃成立的話,那我應該被開罰單且另外被吊扣駕照,
但警方開給我的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我想有沒有肇逃應該也是警方認定是嗎? 謝謝



沒錯!其實你蠻聰明的,

警方要吊扣必需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
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所以目前爭議是你的行為是否違反這62條,

若警方栽定此件符合違反這62條"未依規定處置者"而予以開罪(可以補開喔!現在不開,不代表以後不開),
你確實很難申請理賠,

但你可以反過來想,
若警方願意發文給你說你的狀況不符合第 62 條的狀況不予開罪(確定不開罰),
此時再搭配你的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確實有和保險公司申請一戰的可能,
但法官的心證大於你以上這些,
所以你只能加強佐證(攝影機、行車記錄)去說服法官或是保險公司,
或是在上法院前和保險公司調解(比較保險的方式),
如理賠金打折等等,
我相信應有討論的空間.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
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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