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benein wrote:
話說前幾天檢舉了一個地下道不開大燈的
結果中正一分局居然回我
因為只有照到他的車尾都沒開
看不到他的前大燈有沒有開
所以不宜舉發...(恕刪)
建議直接用滿意度回函,送回市政府,
你會知道市政府有多認真處理您的回函。
狂飆的就送他一張 他以後可能就會記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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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汽、機車夜行其車後燈並未損壞,駕駛人故意不開燈
本 文:
一、汽、機車夜行其車後燈(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十五及二十六款之號牌燈及車寬燈或停車燈,以及同條第二項
第一款之牌照燈)並未損壞,而駕駛人故意不開亮車後燈行駛,
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罰,如發現其車
後燈有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者,則應移由公路主管機關
或監理機關併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罰,並責令改正。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九條第一款規定:汽車行駛時,夜間應
使用燈光,其燈光係同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及二十六款
之遠(近)光燈、號牌燈、車寬燈(或停車燈)、儀錶燈以及第
二項第一款之前燈、牌照燈等。又,上述燈光,應使用連動開關
,俾同時開亮,以策夜間行車安全。(交通部路政司69.08.
14. 路臺監字第0六五三四號函)
規範基礎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六條(異動申報、安全及營業設備違規之處罰)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相關令函 (66)
第四十二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燈光使用)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
以下罰鍰。
附加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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