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警察講的沒錯,這是一個比較快的方式,如你要告善意第三者的時候,必須要有證據,不然你告不成,至於竊賊或車行你就不用想說他們會賠錢給你了,就算你打贏了,也拿不到半毛錢善意第三者絕不可能把車還給你,而法院也不會這樣判,已經很多例子了
造夢人 wrote:我女友在去年的12/...(恕刪) 這種是不是警察說了算讓事情單純一點別人車上是你的引擎那就是贓物你就向法院主張提出要求單單要回引擎了不起花個工錢讓另一位去向小偷求償警察怎麼會是這樣跟你說明的呢?另一位車主買車又不是把錢交給你你現在只是把屬於自己的東西拿回來不用搞得那麼複雜!!!
其實我有一個想法耶...如果跟那個第三善意人說~ 如果你要我賤價出售, 我辦不到!比較有可能的是我跟相關部門報有問題的引擎號碼,那他那台車也就不能用了, 跟他要不要因小失大...雖然這件事雙方都是受害者,但是感覺上樓主女友算是"純"受害者,誰知道那個善意第三人是不是撿便宜貨的...所以也只能這樣來減輕"純"受害者受害的程度了...
anna0410 wrote:問題是?要回引擎,然...(恕刪) 樓主有說了, "只有"引擎被拆下借屍還魂...不過我覺得應該再加上"可能"這兩個字...而且就算真的只有引擎, 我想車子還原了以後, 開起來也不會開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