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306E238316B5F61E&sms=C111DF90EDBE5FE7&s=074945A38C80D78D
上面這個連結是行政院公佈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應記載事項,避免樓主找得太辛苦我直接付給你。
所謂的定型化契約大致上是一種為了加速契約交易速度所以由賣方先擬好的條列式契約,通常這樣的契約對消費者不利,所以為了保護消費者與維持公平原則,定型化契約與主管機關公佈的不應記載事項牴觸者是無效的,當然這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十七條一項)
然後根據上面那個行政院公佈的不應記載事項最後一條,不得約定出賣人得片面變更買賣標的物之規格或零件等,而買受人不得異議。
我們可以把里程表視為規格之一種,畢竟里程與年份是決定中古車價格很重要的指標,因此當他說里程不準的時候,就與不應記載事項牴觸,基本上是無效的。
另外,所有定型化契約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而顯失公平四個字的定義有三種可能,同樣來自於消費者保護法十二條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因此我們根據上述條文可以來審視一下...,契約上寫里程不準,不準的範圍可以自由心證,但是從八萬多變成兩萬多顯然超過兩倍以上許多,應該可以主張「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了。
另外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四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從這裡也可以主張:雖然他寫了不準,而且你也簽字打算受其拘束,但是原始里程數與錶面里程數的差距,顯然是非你所能遇見的正常情形,因此該條款不應構成契約之內容。
另外,你也可以試著主張整張契約無效。
這是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六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 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哪裡對你顯失公平?
首先是該契約第四條,如果產權有糾紛且不能解決時,車款退回買方不得有異議這一點,斷絕了其他協商可能性,可能不是很公平。
再來,合約第七條,合約成立之後不得違約,如果甲方不買則沒收價金並且回收該車。這一點很明顯違反行政院所公佈的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裡面有寫明,不得約定沒收全部價金;除出賣人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百分之十者,不得約定沒收已付價金超過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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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很想睡覺了才看到這個,回的時候邏輯上可能有點亂,樓主你如果看不懂,可以參考一下我給你的連結,還有搜尋一下法務部資料庫的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的段落,稍微比對一下你的合約。
我是覺得你去法院的話贏得機會很大..
更不要說如果上面你都覺得告不贏
那可以依據民法92條,被脅迫或者詐欺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放在這裡當然就是契約撤銷
還有民法354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很明顯八萬跟兩萬可以形成非常重大的價值瑕疵...簡單說這麼巨大的瑕疵你已經至少可以主張民法227的不完全給付,請求他損害賠償...
剩下的你自己看一下吧...
先找消費找保護法,然後找民法92,227,然後看一下不得記載事項有哪些...
就這樣...
晚安...

不過看樓上已經有大大發言我就不班門弄斧啦,
但是還是想補充一下,
建議還是可以先參照民法88條之錯誤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按通常之習慣,二手汽車之里程數就車子本身而言係為重要成分,
想必樓主在購買該汽車之時也沒想到里程數跟意料中的相差如此大,
因此即便契約上有記載,但這樣模糊不清的方式並沒辦法阻卻錯誤的成立,
並佐以114條撤銷之效力溯及既往,該債權行為無效,
然後依民法上之不當得利請求該訂金的退還,
簡單而言,樓主應主張雖然契約有註明里程不準確,
但這樣的標示以及對方業務告知的里程數使摟主對車輛情況有錯誤認知,
因此對方所要賣給樓主的物品跟樓主以為會買到的物品實際情況上有落差,
因此依照法律效力而言契約無效,
那麼對方沒有契約的話收樓主的錢就屬於「沒有理由」,
應該要退還訂金,
小弟拙見,這應該也是個解決的適用方法,還請參考

因為之前聽我老爸的朋友(車商)有吃過這個悶虧~~~
就是消費者也是要買車~~~
可是當初契約書上就沒有里程數這條~~
而買方就跟樓主一樣去查原廠里程數~~
結果不符合實際里程數...車商退全額還車~~~~
最後還是被告~~車商賠錢了事~~
可是說真的中古車可能會經過好幾手~~
說不定之前里程數早就被動過了~~
而且好像買方故意要這樣做要誆車商~~~
所以啦~~現在車商也不是傻子~~自保第一囉
況且想買中古車不用太在意里程數~~
像底盤是否會漏油...試開的時候有無異音..換檔順不順等等...
車況好才比較重要~~~里程數參考就好
題外話~~~如果買中古車不要當新車買~~~
例如要換新輪胎...換皮椅套...隔熱紙等一堆雜七雜八~~
挑三揀四的話就乾脆買新車比較快~~省得雙方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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