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因更換新品提升交易價值就不適用折舊"????
阿嬌
還是你們以為我在一樓PO的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
是假的??
只能說你們天真
太天真
KAO680313 wrote:
若修理材料本身不具獨立價值,僅能附屬他物而存在,或須與他物結合,方能形成功能之一部者,其更新之結果,既無獲取額外利益之可言,此種情形下,侵權行為被害人以新品修繕,就其價額請求賠償,自屬相當,無須予以折舊
這是百分之百正確
但其條件是 "該材料不具獨立價值"
而汽車(固定資產)上的獨立零件
則是會隨汽車本身折舊
所以
設想
一台100萬的車用了五年 折舊後變 變60萬
他車上的獨立零件 依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則失去了9/10的價值
不難懂吧?
還是不懂? 建議可以去問問產險業務人員
他們會樂意回答你
我知道你們根本就不會去看我PO的連結or文章
沒關係
反正站不住腳的是你們
不是我
以下是之前mobile01上知名的 "好一個昂貴的輕微碰撞啊"的判決書
我就是看了這篇文章
馬上去買了第三人責任險= =
請務必看完
然後告訴我
"新品替代舊品, 應予折舊"
正確/不正確
http://tw.myblog.yahoo.com/jw!jS5zU_2fEQV1iDkqXVU8qD21/article?mid=349&prev=364&next=328&l=a&fid=1
各位行車上路記得買保險
同時注意安全
保護自己保護別人
這是鬼島
新年快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