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賣V-KOOL這個商標,為什麼要全統搬家?這不是乞丐趕廟公嗎?商標是全統先使用,就好像是說,我們去搭
車,全統先上車先找到一個位置,後來上來一位惡霸,叫全統讓位,你要讓位嗎?你要堅持與惡霸對抗還是乖乖讓
位?1999年在維固還沒有取得商標權就在1999年1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全統5大賠償,其中一條是30天內
將已經打印V-KOOL的商標去除,全統因為人力有限,要求維固通融一下,多給15天去除V-KOOL的logo,維固
堅持不肯,一定要30天內去除,這個時候可惹火南部的全統老闆,告吧!維固要告來告吧!維固這個官司可打到
一點面子都沒有,竟然輸了,所以全統就可以繼續而且永久的使用V-KOOLl商標,維固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2)你錯了!維固的產品只有V70及V40是美國Southwall Technologies Inc.製造的l隔熱紙,而且Southwall
Technologies Inc交的還不是成品,初期是美國聖地牙哥(Bekaert)代為加工,後來新加坡v-kool入主sun-
gard,現在V-KOOL商標被CPF公司買走,所以別傻了,維固的產品早已經多數是其他普通工廠的貨而不是
Southwall Technologies Inc
實際體驗上全車效果不錯!不是自我感覺良好。
因同一款車我只有裝一種隔熱紙,所以沒有辦法體會兩者的差異......
至於內文標題:誰可以清楚告訴我,全統的產品好?還是維固的好?為什麼?
吵到現在沒有結論?
應該同行間都會有所謂的公正數據。
拿出同一個測試方法來比較好啦!
假使總隔熱率指得是紅外線+紫外線+可見光。
那就以可見光透光率都是70%的來比(一般人不就是這樣比前檔........)
在70%下的紅外線阻隔率和紫外線阻隔率,哪一家比較好???
吵吵吵...........都沒結論。那就買有口碑的吧!
影麻吉 Image - 攝影對我來說,只是想留住那份感動。
http://gaujei.blogspot.tw/
【裁判字號】 91,上易,1163
【裁判日期】 911008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三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天慶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二六九
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五一一、二六八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自八十五年九月間起未經商標專用權人新加坡商聯合私人公司之同意及授
權,自美國地區進口隔熱紙,連續在上址使用上開「V—KOOL」商標於其所
購買之隔熱紙上
又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新興分局刑事組於全統
公司處所搜得之「一九九五(即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日」報價單,我亦係以「
V─KOOL」商標向客戶「胡毓智」報價我符合商標法善意使用之規定,不
受告訴人商標專用權之拘束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新興分局刑事組至全統公司搜索扣案之「一九九五(即
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日」報價單乙紙為證,則被告甲○○所辯其於告訴人申
請商標註冊前,已善意使用「V─KOOL」,尚非子虛,自堪採信。
四、原審以不能証明被告甲○○犯罪,依法諭知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循告訴人聲
請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金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裕斗
法官 張盛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文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
F
共1 筆 / 現在第1 筆
這個判決不知道有沒有人去仔細研讀過!
民國82年(即1993年),全統早就開始販售V-KOOL產品,你硬要說全統扒著人家大腿?用點腦!
判決中一開始就有提到,全統公司是引進美國產品,這樣的來源應該透露得夠多了吧?
Bandit小海盜 wrote:
快點去告...(恕刪)
1. 說真的我是老闆第一個開除的是你(如果你現在是上班時間)
2. 這個老梗不要再拿出來,很難笑。
如果想在台灣這麼多嘴炮啦渣的環境上竄出來...
最好的方法就是 踹共比產品
全統拿出你們最好的產品
維固也拿出你們最好的產品
贏: 擁有在"中華民國"的正統永久使用權
輸: 永遠放棄V-Kool使用權
小弟只要一個良心建議....
V-70, V-40是好久的產品嘍, 隔熱紙各位看倌不知道會一直被淘汰嗎? 如果真的要談"正", 維固除了V和X系, 沒有一個是"正"的, 維固也代言非常多種種產品不是嗎? 真V牌的total solar energy rejection 不會超過69%, 就是如此簡單
在台灣, 全統絕對是合法擁有V-Kool名字的公司, 因為它先申請, 而申請前並無人註冊過V-Kool... 所以絕對合法
在國際, 全統如果沒申請智慧財產權, 他便不會是
但重點是........ 現在我們身處台灣, 全統用V-Kool名字可以研發出各種隔熱紙, 當然它所開發的產品便是V-Kool, 而全統就等於是V-Kool, 這就是法律上的現實, 辯都不用辯
結論: 除了http://www.v-kool.com/裡的X和V~ 沒有人的隔熱紙是來美國正牌的隔熱紙, 就是如此簡單, 剩下就是看各公司的研發功力
全統從1993就開始使用V-KOOL一直到現在2010年,商標使用已經17年,到今天到永久都可以使用
哪裡站不住腳?要是站不住腳,早不是被愛打官司的維固告到趴嗎?維固告的不只是全統耶,隔熱紙老大,在台灣
有9家門市部的昇華隔熱紙也被維固告耶!昇華是開業30年的老店,老闆賴先生是業界標竿,雖然他的生意方式同
業相當刺眼,但是,連這麼大的隔熱紙銷售公司也告,這是維固犯的第一個大忌,原來全省有100多家隔熱紙業者
支持維固的產品,都加入維固經銷商行列,現在為什麼剩20家?
各位不管是路過還是常駐朋友,維固原有100多家經銷商剩20家,真正的原因是甚麼?不要一昧的支持維固,這
個道理就像你一直支持阿扁,後來你被明確的告知,阿扁一樣會汙錢,你會不會捶胸頓足?
因為這個地方被長期汙染,很多人明明花30000元買到維固的55%V70產品,他卻說他爽.............
這也許是自我安慰的心態吧!就是死不承認被騙,道理就像你是當年阿扁的支持者,現在阿扁被判刑,依然有人喊
阿扁加油!
所以我經常在想,台灣人是可愛?還是可悲?
porlevich wrote:
小弟我建議一下
如果想在台灣這麼多嘴炮啦渣的環境上竄出來...
最好的方法就是 踹共比產品
全統拿出你們最好的產品
維固也拿出你們最好的產品
贏: 擁有在"中華民國"的正統永久使用權
輸: 永遠放棄V-Kool使用權
您說的很有道理,就不知道這全統與維固這兩家要不要出來PK了!
據網路上說,J60與超級丹龍V65是同一張紙,只是背膠不同
內行的人就會省點錢貼V65,想要MARK的人就會貼V-KOOL
不過小弟的車也不是選這兩牌就是了。
話說回來,小弟昨天去世貿看車展,看到ENEOS的台灣代理商
不過就問問一些稍微"專業"一點的問題,就被認為是不是同業來探消息?
唉! 只是多玩了點車,多上網查資料罷了,我離"專家"還遠的很咧!
對了,在此提醒[AS3494]與[天下第一辣]同一位網友(哪個是主,哪個是分身?隨便你啦)
回文也沒有引用哪位網友的PO文,誰知道你在跟誰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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