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有沒有勇氣面對司法並嚴懲失職人員,以杜絕日後有類似的案件發生。
第二,竊盜罪絕不是被抓到時把東西還給施主就可以當作沒事發生,而是要面對法律制裁,若要逃避罪責獲得輕判,賠償失主倍數損失亦可理解,否則如何達到警惕的效果。
第三,今天恰巧車主第二次入廠檢修,保留上次保修資料,又自行帶技師驗車才揭露此事,在此之前有多少車主被用這種方式虛報工資及費用,或者懷疑卻無法提供完整證據者,各位可以合理的懷疑一下會有多少,原廠是否應該召回全新檢視,並退款道歉,千萬別說這僅僅是個案。
若小弟是事主,我也會用這種方法去爭取自己的權益,畢竟我努力去求證,蒐集證據,揭發弊端,這是我應得的。大家可以去看一下朱麗亞蘿勃茲拍的"永不妥協",我蠻欽佩那種精神的~~
bacchusswrote:
7月20日-8月10日本人都在國外無法做後續處理.
8月11日回國之後隨即向消保官提出申訴,與消保官說明事情始末若依消保法第 51 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
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
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以上次修理費用$52,440+本次修理所需費用$144,478+本車目前中古車市最低殘值(尚未扣除引擎變更之折舊)$250,000=$446,918元
若以$446,918要求2-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約$80~120萬,這樣要求TOYOTA更換同級新車應不為過!
</bacchuss>
144478你又沒有付,不算在內
車的殘值25萬?以你車故障未修的情況,
不到15萬。
而且也不能算在賠償內。
再扣上你打官司的相關費用、時間、心思等,
你也不會佔到多大的便宜…
再說TOYOTA已有提出換半顆新引擎給你了。
想不到你的味口這麼大,要一台新車,
那還不如去搶好了…
這更本就是趁火搶錢吧了…(雖然火是TOYOTA自己放的)
做人不要太貪心…
適當就好了…
註:我覺的可以加點錢要求換工廠組裝的新引擎(非保養廠組裝)
<blesschang >blesschang wrote:
1. 直接要求換車,可能會有一些人會覺得樓主你獅子大開口,甚至會被Toyota拿去作文章說你是奧客之類的
2. 你這樣的公式換算,前提是你要告得贏才行,但捫心自問...樓主你真有把握告得贏Toyota嗎?
3. 樓主自己也要小心留意對方另外拿妨害商譽為由反告你一狀,這種事上了網路,
對Toyota來說,樓主你已是底牌盡現,他們法務部門多的是資源、本錢及時間來跟你耗.......
完全同意blesschang 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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