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吃air-way也會打噴嚏,上次是開高速公路時(時速100-110)發生的,最後沒發生什麼事,不過方向盤倒是搖了一下,挺恐怖的。因個人體質不同,打噴嚏時對方向盤掌握度也可能不同,如果真的是高速狀況下發生,有可能釀成大禍.......原PO加油
saturnyy wrote:之前小弟發表過的開箱...(恕刪) 不會吧!這樣也能告啊!樓主真是時間真多啊。像我有過敏性鼻炎,有時開車時,冷氣一開,鼻子一吹到冷風,也是噴嚏連連,不知可不可以告車廠啊?還有就是一邊開車一邊拿東西吃,出了車禍到底是因為拿東西分心造成還是真的是打噴嚏造成很難證明吧!
一開始我還以為發文大大是在開玩笑沒想到是真的有在提告耶對於提告的內容個人沒有評論但對於大大的精神則是要給予高度肯定用力拍拍手啦雖然有些人認為是小題大作但個人覺得大大做這些事為的並非自己也無從中得到任何利益全是希望不要再有相同案例發生所以這種為了其他人的犧牲奉獻行為個人真的覺得很佩服
這跟多年前一位研究生的"羊肉爐不是故意的"事件有異曲同工之妙!!!該位大學生在宿舍被羊肉爐燙傷"小鳥"他沒有去告羊肉爐只是每天寫日記記述"小鳥"復原過程最後還出書該書還榮獲博客來網路書店2004年暢銷書樓主也可以來一段"口香糖不是故意的---修車日記篇"這是書摘簡介...................."今年初在網路上有一篇文章「我的住院日誌」被許多人轉寄,在不斷轉寄中,它竟然紅遍了兩岸;文章中記錄去年年底一位交大研究生在宿舍偷吃羊肉爐,不小心被燙傷「小弟弟」的真人故事;這位交大研究生LogyDog用一種笑中帶淚的筆法在網路上刊登他的悲慘遭遇,原本想用比較輕鬆的寫法發發牢騷,描述一下自己的燙傷經歷,告訴同學、朋友;不料,作品一發表,卻廣受矚目,電視新聞、報紙、雜誌,都前往採訪報導。許多人直接以「交大烤雞」,或「烤雞」稱呼他,LogyDog不太喜歡這樣的稱呼,畢竟他不是因為烤香腸才受傷的。 LogyDog的新書《羊肉爐不是故意的》除了網路上發表的前半段「住院日誌」文章外,還有未曾發表的後半段,以及院外篇、小雞雞變奏曲、斯夢波得(small bird)成長日記。在整個燙傷事件告一個段落之後,LogyDog覺得自己的燙傷其實算是幸運了,因為有些人是更大面積的燙傷,甚至臉部燙傷……他想提醒大家知道他的燙傷經驗後,願意對嚴重燙傷的人多付出一些愛心和關心,並且請大家注意在寒冷的冬天裡,不要再犯下和他一樣讓人一生難忘的失誤!"
首先, 我不是法律系畢業的, 但是讀過商業相關的法律且對特別的或有趣的案子, 律師如何控訴或防禦及法官如何判別很有興趣也爬文過不少台灣跟美國的原始判決書也爬文過及聽過不少產品的警示文字======其實看到版主的文章的第一個反應, 跟看熱鬧的很多人的反應類似是覺得版主會不會有點太牽拖了, 吃個口香糖造成擦撞還想牽拖給口香糖製造商但其實邊看許多人的回應, 邊逐漸形成一個不一樣的念頭:版主要告, 應該是告得成, 只是起訴律師的訴求角度必須正確且清楚, 而且要能夠舉證而這些訴求如果能清楚成立, 那原持反對意見的一些朋友們或許也會認同版主的看法======先針對持反對意見的朋友們的論點提出小的的看法一下:大多數的朋友舉的例子, 比如說吃熱的東西燙到,感冒打噴嚏, 體質關係吹冷風打噴嚏, 或乳糖不耐症等等的跟版主的情況其實都看似類似, 但原理都不同.我個人的感覺是, 很多案子的判決, 都跟雙方律師的能力來的關係相當的大而很多大家看新聞報導標題或內文就大罵法官腦殘的情況其實往往都是現有法律規範不足或感覺上應該贏得那方的律師能力有限吃熱的東西有可能會被燙到, 這是所有人都會知道的常理就因為是常理, 出問題往往是消費者自己的疏失, 很難告得成.感冒打噴嚏, 這不但是常理, 且沒有加害者, 要找誰當被告?體質關係吹冷風會打噴嚏, 或是乳糖不耐症, 或是美國常有的對花生產品過敏都是本身就知道的體質反應跟自己有能力控制 (開車時不吹冷氣, 或是避免食用乳製品, 避免花生產品)也不太可能告得成但是以上的例子有的也有告得成的時候:吃熱的東西可能被燙到, 一般情況難告成功但是如果類似下面情況就很有可能告得成功:1. 店家應該用耐熱的碗盤裝食物, 但是卻用不耐熱的導致碗盤軟掉融掉而燙到顧客(店家沒有作到應該做的)2. 六七十度就夠燙的食物 (溫度只是舉例, 我不知道到底多少度才是燙 :P),且大家都認為食物應該會是這個溫度, 但是店家疏忽或是刻意將其加熱到一百五十度(誇飾, 我知道純水在正常大氣壓力的沸點是100度), 導致消費者無法判別而燙到口舌或是打翻燙到(店家疏忽以導致食物異常高過於大家所認知的熱食, 或是店家沒有必要將食物弄的這麼燙也沒有警示, 或是警示不足)3. 明明應該是冷的飲品, 顧客大口喝下才發現是灼熱的 (如果能證明容器的隔熱無法讓顧客察覺)或是知道體質關係吹冷氣會打噴嚏, 所以開車不開冷氣, 但是車子的冷氣無預警的全自動開啟?知道有乳糖不耐症或對花生過敏, 事先詢問/檢查食品成份發現沒有乳製品/花生, 吃了卻發生反應才知道原來有?重點是新聞媒體往往忽略了以上這些讓案子告得成功的細節原因而造成大家只看到 "吃湯麵被燙到, 法官判決顧客勝訴" 而覺得法官腦殘...======唬爛這麼多, 回到版主的訴求:各位對版主持反對看法的朋友可能忽略掉了一些如上面的舉例裡商家本身可能有的過失 (顯在的或是暗藏的)先不論口香糖包裝上的廣告因為吃口香糖打噴嚏而造成事故這麼簡單, 那似乎難告得成但是如果版主當時沒有吃口香糖, 就不會發生事故嗎?如果版主再吃口香糖開車, 就還是會提高發生事故的機率嗎?一般人吃口香糖會打噴嚏嗎? 版主吃別的口香糖會打噴嚏嗎? 版主吃其他任何東西會打噴嚏嗎?....這些問題, 都可以提昇或也有可能降低版主本身的訴求力量.另外, 版主是因為吃口香糖的動作而造成事故, 還是因為是吃口香糖後身體造成的異常反應才造成事故也有影響(吃東西的動作造成分心, 或是後續的身理異常反應?)再加上口香糖的標示, 長途開車絕對有精神, 直接的標示甚至提倡了其產品的可用用途.如果版主就是因為這個標示而買, 卻造成打噴嚏分心出事....像其中有位朋友也說在高速公路上因吃了口香糖打噴嚏而晃了一下, 如果因此造成重大事故且打噴嚏不是吃口香糖後一般人知道可能會發生得生理反應, 而當事人也不知道, 那製造商應該是有些責任吧?(我真的不知道有人吃某些口香糖會打噴嚏...)當然除了訴求的角度, 舉證之重要性跟可不可能舉證, 影響力也很大如果以上對版主有利的訴求不太能舉證的話, 那....還是多買幾包口香糖騙小孩說表演打噴嚏給他們看就好了(以上, 越寫越懶得整理腦袋裡的思緒, 就想到啥就寫啥, 希望後半部不會讓人看不太懂, 看不懂就算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