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魚王子 wrote:這種事上法院解決吧 ! 不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旁人霧裡看花 ,看不清真相 !讓公正單位來裁決,總會有一方需受教訓,知所警惕 !甚麼董事長慈悲,不打算用法律解決 ? 還是公司也有理虧 ?若其中一方真是無賴,這種濫好人的慈悲,只會讓對方更我行我素 ! 如果今天是個斤斤計較的直腸人一定是告到爆,但就我個人接觸過蠻多高位階的主管或是董座,面對這類事情的態度多數都是睜眼閉眼在應對,做生意糾紛類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快速解決落幕才是根本。
有沒有很想念他 wrote:9,他在文中用婊子無情、黑心車商等字眼影射,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公然侮辱罪。律師說可以要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新凱原本已委託萬國律師事務所,幾項刑事罪名告他一個準一個。 錯了,這樣去告87%輸脫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