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oky6996 wrote:
不管怎樣就是要登記在你名下滿1年以上才符合法規
車輛2020年7月1號過戶給你,2021年7月1號滿一年才符合才可辦理報廢申請輔助
政府不會傻到讓你拿沒有正常繳牌照燃料稅的車輛來使用輔助
這是正解啊。
altezzaclio wrote:
https://yiwei911.blogspot.com/2012/09/blog-post.html
停駛超過三個月、或超過驗車時間,復駛前則需要驗車才能復駛 (車輛停駛時如逾定期檢驗日期者,須繳逾期罰款900元)
停駛超過一年則該牌照會被註銷,需重新領照
辦理復駛需要有效期限超過 30 天的強制險
三、登記滿一年:指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或過戶登記書所載日期起算至公路監理機關核准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車籍報廢或出口繳銷之日止,期間滿一年。
五、報廢:指汽、機車登記所有人依法令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核准登記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廢車回收,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
七、報廢日:按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