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說是合法程序買到的車
但傻子朋友並沒有拿到任何賣車的錢
在法律上也還是車主
所有權人還是原po的朋友,可以直接走767要求返還(其實已經不用了,因為警察通知了,除非警察通知買家去拿車才用這一條),至於對方要錢,對方的債權行為是對承租人,跟原PO的朋友無涉,要他自己去找承租人要錢。
對方可能會主張949或950條善意取得的例外,要求返還價金,但是當知道車子沒法過戶的時候,就可以得知這台車輛的所有權人並不是賣方,買方並不是在善意的情況下進行這個買賣。
isly1430 wrote:
太白癡了 我現在才知道傻子朋友簽了讓渡書給租他車的人
應該是說被詐騙了
租他車的人已經跑了找不到人
所以第三方買車的人也是受害者
報警了警察說這是民事案件無法處理
所以傻子朋友應該只能認賠繳貸款了(恕刪)
我覺得你朋友不是傻子,而是根本把你當傻子
貸款買車子,再租給人家?
還好心的簽讓渡書把車送給租車的人?
這故事打死我也不信
最有可能是買了車後,缺現金或繳不起貸款
只好簽張使用權利讓渡書、把車的使用權賣給人家(俗稱權利車)
跟你朋友買使用權利的人
後來把使用權利轉手賣給第三人
或是押給當鋪(融資公司)借了一筆錢
當鋪借錢時也會要你朋友簽讓渡書
如果連續三個月以上沒還錢
當鋪就有權把使用權利再轉賣給第三人
結果強者你朋友不承認有拿到錢
還想把車拿回來?
還是口袋又沒錢了?
只好跟你們說沒拿到錢、車被騙走了還得繳車貸
是不是要跟你們再借錢?
歡迎光臨我的網站
行動最愛網 http://i-favorites.net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