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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707 號刑事判決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 詐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70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智翔選任辯護人 蘇奕全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6650 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沈智翔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事 實一、沈智翔係經營中古汽車買賣業務之睿智策略多媒體行銷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下稱睿智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汪修詮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行將公司)旁、位在新北市○○區○○○路上之文化捷境大樓1樓之某辦公室內,以新臺幣(下同)68萬元價格,向其購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廠牌:BMW,車身號碼:XXX000000000000,下稱本案車輛),有引擎、變速箱有滲漏油與引擎外部及上部均有異音等足以影響當事人交易意願及車輛價格之瑕疵,而為交易時應主動告知之事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隱匿前開足以影響交易之車輛重大缺陷,於汪修詮在行將公司旁之拍賣會現場觀看本案車輛後,沈智翔即刻意將本案車輛之SAA競拍車輛查定表(下稱查定表)切割為上下兩個圖檔(下稱查定表圖檔2張),而隱匿該查定表在「車輛配備」欄位下方、「車況輔助註記」欄位上方中,有關本案車輛於「引擎滲漏油」、「變速箱滲漏油」、「引擎外部異音」及「引擎上部異音」欄位均經勾選之部位,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前開查定表圖檔2張傳送與汪修詮,致汪修詮陷於錯誤,誤認本案車輛車況良好,而與之簽立以68萬元之價金購買本案車輛之賣賣契約,車款扣除原已交付之3萬元代標費,餘款以貸款及現金交付之方式給付。嗣汪修詮取得車輛後,察覺車況有異,而發覺上情。二、案經汪修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以上文件是2021年新北地方法院的一份刑事判決書的開始部分,這份判決書是針對"中古車代標"公司負責人沈智翔,該公司在代標過程中,私自塗改汽車查定表,發生詐欺取財罪。法院的所有判決書是網路上的公開資訊,也有其它的判決書顯示,沈智翔在中古車的代標過程中,因為欺騙虛報中古車代標的成交價格,而被判決詐欺罪成立的案件。在台灣,詐欺罪是"公訴罪",也是"非告訴乃論罪",受害者(納稅人)不必請律師,可以前往當地地檢署按鈴控告,(提出刑事告訴狀,或提出刑事告發狀),制作筆錄。直接去地檢署控告,比去警察局報案更快更有效率。如果地檢署的檢察官決定向法院起訴該案件,這種公訴罪的案件是不能和解的,一旦起訴後,受害者可以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提出賠償要求,這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要求比單純"民事訴訟"的賠償要求更有效率。(這也是為何社會上的案件,如果能提告刑事訴訟,就儘量不會先去告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