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oCA TW wrote: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117/543668/
她也是在斑馬線上 151515
腳踏車是"慢車"
不是"行人"
這位小姐沒受傷真是太不幸了
她要賠兩輛汽車+U-Bike的車損
james063 wrote:
在去年12/25晚上...(恕刪)
1. 請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2. 對方不理, 請直接找當初做筆錄的員警問問看後續, 該打官司就請打官司, 這邊不是法院或任何有公權力的單位, 除了聽聽意見打打嘴炮, 沒有任何實質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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