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zard wrote:
典型台灣人啊,規矩是各民間單位可以自訂的嗎?規定/命令抵觸法律無效,法律抵觸憲法無效,知道這樣的意義是什麼嗎?今年如果停車場規定遺失罰一萬,難道我們也乖乖接受?
這不是只有台灣喔,這是舉世皆然的道理,
當我們進入一家店進行消費,而且那家店也有明確規定雙方相關的權利義務,
那麼...一但我們進入了,那就表示雙方合意這份契約,即便並沒有正式簽約,
本案例能夠圓滿落幕,是因為停車業者願意退讓,並不表示車主本身的訴求是與法有據。
舉另外一個例子來說,之前曾經有一知名的網站購物標錯商品定價,
結果一堆消費者跑去購買,事後該廠商取消交易,一概不出貨,被告到消保官那去。
同樣的一件事情,一個對消費者有利,另一個對消費者不利,
可是我們總是以消費者的立場,覺得廠商的作法不對,
契約確立後,雙方都能夠事後片面取消或修改,這樣是正確的行為嗎?
如果對於契約內容有異議,不是應該事前就提出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