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有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第十條 因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致給付價金或受領標的物遲延者,經出賣人定_____天以上之期間催告,買受人仍不履行時,出賣人得解除契約,沒收買受人已付之價金。前項得沒收之已付價金不得逾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逾百分之十者縮減為百分之十。但出賣人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www.rclaw.com.tw/LawOfTheCar/images/SALES002.doc這個我是覺得消基會版本比較公正比較合理,但是你們有收訂金也沒約定的很詳細,只能說你沒收全部他也沒辦法講甚麼!不過要看對方的態度。
他所主張的應該不是鑑賞期而是 契約審閱期...現在的重點應該是簽訂簡單契約中或是口頭上...是否言明雙方違反契約後的處置方式...爭議點應該也就在這裡...即未寫明違反後事沒收訂金...還是退還訂金...那只好在合約違反後...雙方各執一詞或是協調訂金如何處置...單兵如何處置?
氣死了我上次自售收50000,也是這樣要求退訂,説了一堆理由。我居然退他了!他媽的!遇到爛人試開我二個月的新車740Li半天,我是白癡,還退他幹嘛!爛人還裝有錢!看到這篇才忽然想到,一肚子火。你千萬別當第二個白癡!
bbs886 wrote:他所主張的應該不是鑑...(恕刪) 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立法目的是為了要保護相對弱勢的消費者而定,所以規範之對象是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之間,而所謂企業經營者,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而言。查本件樓主是自己賣車,並非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自無消保法第11條之1第1項審閱期間30日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