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依法可以請求對方違約賠償 10 萬
契約之成立,並不以書面形式為必要,亦非以契約書為唯一證據。況且簽約後,雖未有車商用印,但已經有業務簽名可歸屬於雙方合意之要約,審閱期三天主要是給買方緩衝機會並不是給賣方的。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並透過消保官先申請調解。
購車糾紛申訴管道
●行政院消保會:電話:1950
●消基會:
北區:(02)27001234
台中:(04)23757234
台南:(06)2411234
高雄:(07)2251234
習慣了你的聲音, 你的氣味, 你的存在...連思念都變成了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