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SA28493 wrote:
不合理五萬元為民法規...(恕刪)
他說的沒錯
不履約本來就要賠償雙倍訂金
這是當初訂立契約就有備註的
沒有權力可以要求封口..
事情都鬧大了還想來這招
GRAXIS wrote:
同樣身為服務業
實在看不過去...
大家都是人生父母養
也都有家庭要承擔
何必咬著人家的一點錯誤
得理不饒人呢?
這件事乍看是消費者爭取權益
實際上我個人覺得根本就是想要凹差價及賠償金
這樣逼業務賠這十萬
也許是人家的養家費
也許是他小孩的學費
賺這種錢
難道不會良心不安嗎?
沒錯
消費者權益要保障
但是賠償有誠意就好
何必非把人逼死不可呢?
出社會賺錢不容易
難道就不能互相體諒嗎?
做人太過分
會有報應的!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