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o1826 wrote:
終於我了解台灣...
1.沒有執行任務的救護車,也可以開很快,可以撞人....
2.以後你們這些人走路就不要走到馬路,被人撞是因為你們自己走到馬路的。
3.誰證明行車記錄器看起就會比較快???自己去看看別人的行車記錄器,再來看看這台車的,明明就是開很快。
4.任何一個開車的人,本來就要特別注意,不是一句我按沒違規就好的。開車本來就是預防別人來撞你的多。
我就是要說,沒執行任務的救護車,一樣不能撞人,一樣不能開快。
1.沒有執行任務的救護車,也可以開很快,可以撞人....有多快?當地速限多少?車速多少?49?50?51?59?60?61?你知道答案?用目測?
2.以後你們這些人走路就不要走到馬路,被人撞是因為你們自己走到馬路的。
請先了解一下什麼叫做路權
3.誰證明行車記錄器看起就會比較快???自己去看看別人的行車記錄器,再來看看這台車的,明明就是開很快。
同問題一
4.任何一個開車的人,本來就要特別注意,不是一句我按沒違規就好的。開車本來就是預防別人來撞你的多。
國內路權觀念漸漸的開始萌芽,不是我沒違規就好,這話說的真好,因為國內還有一個應注意而未注意的xx條款。
我昨天跟一個法務討論這件事情,以這件事情來說,所謂應注意未注意,是指這麼短的距離一般人可以處理,但這駕駛卻未能即時反應,這叫做應注意而未注意,若他的反應時間跟一般人無異,這就叫做無法注意與無法反應。
我就是要說,沒執行任務的救護車,一樣不能撞人,一樣不能開快。
其實你已經定論了,就是這台救護車開很快。
在沒有數據根據的情況下,你就是覺得很快,那還有什麼好說的?
一個小孩頑皮,過馬路不知道要看路,爸媽不管小孩,讓他橫衝直撞的,
出了事情,完全無責,卻要放大檢視這正常的用路人?
還是說傷者為大?都什麼時代了,還這麼老舊的觀念?
責任歸屬會分嗎?懂不懂啊?
刑事的部份,可能會以『過失傷害』起訴,但我不認為會有罪。
民視的部份,可能會依照比例賠償,但救護車駕駛所分攤的比例不可能超過五成
法律,是用來保護人民,而不是保護傷者。
哪天你遇到應注意而未注意的事情,就算只是物損,應該也是心理恨的牙癢癢吧
要放把尺在駕駛上,也把這把尺放在小孩與父母上。
車子是男人的玩具,我熱愛我的捷安特鋼管車。
說對的話,做對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