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造成危及生命的可能 修100次也不能退車"
"印象中檸檬車條款好像要影響行駛安全才可以"
"能開 無安全移慮 就沒辦法用檸檬酸"
以上都是錯誤。
幫大家複習一下檸檬車條款:
七、標的物重大瑕疵之效果
標的物於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有下列重大瑕疵情事之一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一)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
(二)於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三)於行駛時,煞車失靈,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四)於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五)於行駛時,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六)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前項各款情形之發生是否因標的物瑕疵所致,雙方有爭議時,得由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鑑定。鑑定結果證實係因標的物瑕疵所致者,業者應負擔鑑定費用。
前二項規定並不妨害消費者依法律或業者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
八、標的物屢修不復之效果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一)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二)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之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其期間不予累計:
1.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
2.回廠維修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
前項規定並不妨害消費者依法律或業者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
另外,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2: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只要消費者符合上述條件,勇敢吉下去,消費者贏面大。
消費者真的要了解如何保護自身權益,不能讓車商吃人夠夠。
這裡有檸檬車條款贏的案例,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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