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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貸的融資公司拖走車


may flower wrote:
文長但請看完幫幫我...(恕刪)


請問是什麼車種,熱銷的車款會比較好處理喔!
may flower wrote:
試問我們繳齊了兩期車貸和拖吊費用,真的拿不回車嗎?
除了繳融資公司說的再一筆金額後簽切結書才能放車,沒有其他辦法了嗎?然後當初借車貸的合約書我一點印象都沒有,我也不確定是否有給我們!若是有給會在我先生那裡,但他也想不起來家裡也找不到。我們向融資公司索取合約想看內容條例規定,他說照程序來..然後就把話題又轉走了!

我現在怕的我再繳了一筆金額他所謂的保證金後,如果又不給我車子!我該怎麼辦?他所說的保證金並不納入車貸本金利息..而是說貸款全額繳清後才會把那筆保證金還我
請問這樣合理嗎?這是沒有問題的嗎?...(恕刪)


>>>

台灣因為融資公司法一直沒有通過

所以大部份非金融機構的汽車貸款公司 , 都是以附條件買賣方式

以汽車分期的方式 ,辦理汽車貸款

辦理附條件買賣方式的車輛 , 汽車產權在貸款沒付清前 ,是屬於貸款公司

車主有使用 ,收益權


汽車貸款公司取回車輛 , 正確的方式是要向執行法院聲請

經由法院點交取回

但實務上因為車輛是動產 , 捉摸不定

很多都是先委託拖車公司 , 拖回後再聲請法院執行


取車後 , 大部份是會要求客戶一次清償全部債務

這在契約中都有明載

>>>

回到版主的問題

因為汽車貸款公司逕行委外拖吊 , 產生的委外拖吊費

超過一般拖吊行情2-3千元 , 我認為是可以協調減輕的(實務可能收3萬元)

如果不服 ,可以向縣市政府消保會主張

汽車貸款公司程序不合法 , 應該會退讓

保證金的部份 , 如果不願

汽車貸款公司應該是會強硬的以違約 , 要求一次付清

版主既然要賣車 , 可以找車行去看車輛 , 然後代位清償貸款

依照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 , 車主10日內可以要求回贖車輛

保證金合不合理? 因為原契約沒有約定

版主是可以拒絕 , 但就是要想辦法一次清償全部債務


如果版主怕付了保證金, 對方不還車

可以付的同時 , 請對方開具保證書 , 文中保證你交付保證金後

汽車貸款公司 , 應立即歸還車輛

同時保證金日後你全數清償時 , 要歸還

>>>

引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章 附條件買賣


第二十八條(出賣人取回占有標的物之情形)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賣人
之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
二、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
出賣人取回占有前項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人請求損害
賠償。

第二十九條(再出賣之效力)
買受人得於出賣人取回占有標的物後十日內,以書面請求出賣人將標的
物再行出賣;出賣人縱無買受人之請求,亦得於取回占有標的物後三十
日內將標的物再行出賣。
出賣人取回占有標的物,未受買受人前項再行出賣之請求,或於前項三
十日之期間內未再出賣標的物者,出賣人無償還買受人已付價金之義務
,所訂附條件買賣契約失其效力。

>>>

引消保會申訴案例:

http://www.cpat.org.tw/main/modules/MySpace/BlogInfo.php?xmlid=17729


案例剖析汽車貸款遲繳遭拖吊並索取高額拖吊費


申訴內容:
     消費者因汽車貸款遲延一個多月未繳,且只剩最後3期餘款,車子在自家門口遭貸
     款公司所委託的托吊公司托走。並要求一次付清所剩尾款及托吊費16,000元;消
     費者認為未通知即托吊且托吊費太高不合理,經協調後,托吊費減少2,700元,尾
     款全部付清,達成和解。

台灣消保會建議:
     一、民眾不要購買自己能力不足的車輛,購車貸款時要注意繳款的時間,如果要
       購買二手車時,最好跟自己熟悉的中古車商購買,而且在購買之前應先至監
       理站查詢行車執照、引擎號碼等相關資料,是否與想購買的車輛相符,以免
       買到動產擔保車輛,影響個人的權益。

     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項,明載「除買受人有連續兩期給付
       遲延,遲延價額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民眾必須同時符合遲繳兩期及未繳金額超過車款的五分之一,汽車公司才能
       拖吊車輛。針對遲繳車輛,多數債權公司都委外尋車,並把這筆費用算在車
       主頭上,法律並未規定拖吊車費用價格,到底拖吊費用算多少,還有爭議。
       另外,車貸逾期未繳款,吊車前,銀行也要先以存證信函通知貸款人,或以
       電話催告。

     三、依據「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八項,委外催收之告
       知義務:乙方因業務需要,如已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於借款契約訂定時應
       將上述情事告知甲方;借款契約訂定後乙方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時,亦同。
       乙方未依前項規定告知者,應就甲方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escudolin wrote:
如果版主怕付了保證金, 對方不還車

可以付的同時 , 請對方開具保證書 , 文中保證你交付保證金後

汽車貸款公司 , 應立即歸還車輛

同時保證金日後你全數清償時 , 要歸還
..(恕刪)

融資公司要的是錢~~不是車!!!
既然已有逾期未繳的前科~~~融資公司不可能再縱虎歸山....
請問你...銀行支票跳票後...沒去做補存的動作~~~支票還能用嗎?~~~~就是拒絕往來戶了!!!

現在~~~
網路上流行的是
借錢的是孫子,欠債的是爺爺了嗎?

在mobile 01,說些無關痛癢的話就行了, 咱不能不留個心眼,以免禍從口出....

小环子 wrote:
融資公司要的是錢~~不是車!!!
既然已有逾期未繳的前科~~~融資公司不可能再縱虎歸山....
請問你...銀行支票跳票後...沒去做補存的動作~~~支票還能用嗎?~~~~就是拒絕往來戶了!!!

現在~~~
網路上流行的是
借錢的是孫子,欠債的是爺爺了嗎?~...(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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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要看車子的價值 , 跟車貸餘額的高低 , 去比較

你細看法條

28條未項:出賣人取回占有前項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人請求損害

賠償。

29條:出賣人縱無買受人之請求,亦得於取回占有標的物後三十
日內將標的物再行出賣。
出賣人取回占有標的物,未受買受人前項再行出賣之請求,或於前項三
十日之期間內未再出賣標的物者,出賣人無償還買受人已付價金之義務


28條是規定 , 車子取回萬一賣不夠 , 可以向買受人請求差額

29是規定 , 如果買受人沒有在10日內提出再行出賣 , 或者30日內將車輛出賣

貸款公司不用償還買受人巳付償金之義務

>>>

支票退票後 , 還是可以申請指定票號付款 , 還是能交換 , 拒絕往來的票也是可以

很努力的看完內容,目前判斷應該是妳老公有沒告訴你的內情,或是你的內容避重就輕,......
以實際狀況判斷,目前應該是繳不起車款了,車貸的融資公司也一定知道,所以除非清償才會放車,遲繳..轉貸就不可能啦!
除非換車主,....
建議:直接找車行接手後續,若殘值高於貸款餘額,應該還有機會處理,如果要拿錢放人,那就慘了!
P.S. 所謂的融資公司有一部分是銀行是為了承做高風險放貸而成立的子公司,並不一定是非法或是錢莊...例如:台新資融,裕融車貸
.和潤資融.中租融資...別一看融資公司就高潮了...

may flower wrote:
文長但請看完幫幫我...(恕刪)


直接跟資融公司協商,說你要賣車償還貸款,如果車價高於借款餘額,基本上是沒問題

你願意協商賣車清償借款,可以跟他協商由你找二手車行去看車,車款直接匯入租賃公司帳戶清償你的借款

不用因為"融資公司"就很擔心,很多租賃公司或資融公司都是合法的正派公司

即便沒有銀行法控管,也不會像地下錢莊這麼過分

建議樓主告訴融資公司要把車賣了清償債務,不管車價高或是低對妳都只有好處,賣高了或許還有筆現金可用,賣低了還是可以抵掉部份債務,降低財務上的壓力。

而且還可以省下車子必須花費的油錢跟保養費用。

Pushsusu wrote:
直接跟資融公司協商,說你要賣車償還貸款,如果車價高於借款餘額,基本上是沒問題..(恕刪)

基本上,這種車...很難...
應該是已經走到 車賣了後,還要拿錢放人的地步了!!!!

雖然是網路..
但,我們依舊會從對方的文字去判讀其人品...
基本上..
【我們不是不繳款,是逾期!】
還可以把話說得如此冠冕堂皇...大都是....差不多玩完了!!!!
在mobile 01,說些無關痛癢的話就行了, 咱不能不留個心眼,以免禍從口出....

may flower wrote:
文長但請看完幫幫我

當初買車貸款先生用我的名子

對於貸款內容我沒有特別了解,因為我不懂貸款也從未借過錢。先生對於這方面比我了解所以由他去洽談我只負責簽名...(恕刪)


>>>

小杯子大大說的也是有道理

實務上 , 車子被拖回 , 大都不夠抵償汽車貸款

版主是名義上的車主 , 也是借款人

推說什麼都不懂 , 全部交給先生

也於事無補

成年了 ,簽名就是要承擔責任

另外簽約時 , 契約書通常是一式4份 ,一份就是要給車主自留

另外三份是送監理單位

辦妥動產設定後 , 2份會回貸款公司(現在監理動保設定採電腦連線,用檔案上傳)

版主是車主 , 也是貸款人

可以向貸款公司要一份

may flower wrote:
文長但請看完幫幫我
...(恕刪)


依照你說的,請參考escudolin大寫的(專業意見!)

escudolin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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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因為融資...(恕刪)


有幾個問題,你要先確認:

1.你們當初買的是新車還是中古車?我初步推敲,應該是中古車?
2.你們只有這次嚴重遲繳?還是之前就有自己認為不嚴重的逾期記錄?

會問這兩個問題是因為:

1.如果你們當初買的是中古車,有可能融資公司本來就是多貸款給你(實際車價可能是40萬,但你們貸了45萬),你們不只當初拿到車,還拿到一小筆現金(或是已經變成改裝品)。這種狀況下,放款方對你們本來就會比較嚴格。

2.如果你們這次嚴重遲繳是唯一的不良記錄,一般租賃公司不會這樣做。過程中,一定有其他事情發生,比如說:
他催繳,你們根本不理(他們無法再相信你,公司內部的催收記錄會有載明,你們不理或多次放鳥)
先前就有逾期記錄,這次跟本不繳(她們對你們的信心指數降到最低)

如果你們有上面的狀況,你真的不能怪租賃公司,他們比你們還怕,更擔心車子回到你們手上,會直接進當鋪或是其他管道,他們的債權更無法獲得保障。

你們現在能做的就是跟租賃公司好好談:

1.同意租賃公司的方案,被額外要求的錢,認命一點就先繳出來
2.針對後續的款項,先至少溢繳一期,表示你們有還款能力跟意願
3.不要去想賣車的事情,如果我上面的推測屬實,你們欠租賃公司的錢應該遠大於車輛的殘值(你們的利息應該很高、中古車的話當初可能有多借)
nicko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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