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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被撞了 汽車工會的跌價鑑價報告 法官說報告寫的不清不楚拒看!!?


受教了,謝謝你的回覆內容
ben3728 wrote:
你的跌價鑑價報告,不...(恕刪)


雅客山莊 wrote:
別無法面對現時,就...(恕刪)



你真有本事..那請你先作..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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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3728 wrote:
你的跌價鑑價報告,...(恕刪)

ben3728 wrote:
你的跌價鑑價報告,不是法院指定機構,法官不認可,是正常,你應該在法庭要求法院指定機構鑑定,車子事故前,車子事故後,維修後價值,三種金額。下面是我的案例。
【裁判字號】101,北簡,6122
【裁判日期】1010928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北簡字第6122號
原   告 許00
訴訟代理人 陳00
被   告 楊00
      00鞋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oo
複代 理 人 姜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1年9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民
國100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
訴訟進行中,減縮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最後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
院卷第76頁),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許,合
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楊00於100年10月11日18時20分許,駕駛
僱用人即被告00鞋業有限公司(下稱00公司)所有車號
0000-FL號自用小貨車,在臺北市市○○道○○道路往西第
302號燈桿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保持安全車距,超
速由後撞擊前方由原告之夫陳00所駕駛原告所有車號0000
-ZG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嚴重毀
損。系爭車輛於100年10月間如未發生事故之正常行情車價
為40萬元,但經此事故後縱修理也未必可以完全修復,且修
理費用估計高達437,583元,另有交易貶損損失25萬元,以
上2 項合計金額為687,583元,遠高於未發生事故之正常車
價40 萬元,系爭車輛已無修復價值,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
難。又被告oo公司為被告楊00之僱用人,其對楊00執
行職務不法侵害原告權利,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賠償原告40萬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楊00、00公司則辯稱:系爭車輛應以修理之方式回
復原狀,修理所更換之零件也應計算折舊等語。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查被告楊00於100年10月11日18時20分許,駕駛被告00
公司所有車號0000-FL號自用小貨車,在臺北市市○○道○
○道路往西第302號燈桿處,因低頭看筆記本而疏未注意車
前狀況,且未保持安全車距,超速由後撞擊原告所有由陳0
0所駕駛車號0000-ZG號自用小客車,致系爭車輛嚴重毀損
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行車執照、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照片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
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閱該次事故相關資料,
有該隊於101年4月17日以北市警交大事字第10130818800號
函檢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
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
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交通事故照
片等件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至19頁),堪信為真實,足
見被告楊00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為有過失,且其過失行
為與原告所有系爭車輛受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受僱人因執
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第
18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楊oo過失不法損
害原告之權利,已如前述,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又
查,原告主張被告00公司為被告楊00之僱用人,被告楊
00於本件事故發生時,駕駛被告00公司所有自用小貨車
執行職務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
被告00公司與被告楊00連帶負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五、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40萬元,被告雖以上揭情詞置辯
,茲論述如下:
(一)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
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惟不能回復原
狀或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不法
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215條及第196條分別定
有明文。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雖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不
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者,或不法毀損他人之
物者,因民法第215條、第196條另有規定,被害人自得請求
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又民法第215條規定所謂回復原狀顯有
重大困難者,係指回復原狀需時過長、需費過鉅或難得發生
預期結果之情形。
(二)查原告主張系爭車輛經估價修理費用為437,583元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廠估價單為憑(見台
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板簡調字第1069號卷,下稱板院
卷,第21至24頁),雖被告質疑其估價金額過高且需計算折
舊而聲請再送鑑定,然經本院送請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
公會鑑定系爭車輛之修理費用,該公會101年6月4日台區汽
工(和)字第101058號函覆鑑定結果為:「…1.零件費用:
291,463元。2.鈑金工資:72,200元。3.烤漆費用:7,920元
。4.合計費用:共計371,583元。5.以上金額未含估價單第2
頁之貨物稅金5萬元,是否加入請貴庭自行裁示。6.折舊部
份因汽車修理上零件並無任何折舊可換算,除了一般汽車買
賣才有折舊(殘值)可換算,故本會無法提供零件折舊之金
額,請法官自行裁定。」等語(見本院卷第44頁);另經本
院函詢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所列貨物稅金5萬元部
分,經該公司函覆稱:「第10項中50000元,計算如下:車
身外殼整台車重新更換,政府依貨物稅徵收20%,完修後須
重新驗車領牌等約10000元。車身總價:175000,貨物稅:
175000×20%=35000。領牌驗車:10000元。還有其他費用
,因此預估50000元,以上均有發票及收據。」等語(見本
院卷第70頁),可知系爭車輛因本件交通事故嚴重毀損,倘
若修復,則需將車身外殼整台車重新更換,政府將依法徵收
貨物稅,且完修後仍須重新驗車領牌,將需支出貨物稅、領
牌驗車費等費用共約5萬元,此部分亦應屬系爭車輛回復原
狀所必要之費用,堪認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為421,583元(
371,583+50,000=421,583)。
(三)次查,系爭車輛為99年5月出廠,計算至100年10月車輛受損
時止,已使用1年5個月,有行車執照在卷可考(見板院卷第
11頁)。再查,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100年10月間發生本
件交通事故前之市價為約40萬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其起訴
前自行委託鑑價之台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100年11月16日
(100)北市汽車商鑑字第1146號函、100年8月登載與系爭車
輛同型號之99年份車價為41萬元之「天書中古車行情指南」
為證(見板院卷第18至19頁),且經本院送請台灣區汽車修
理工業同業公會鑑定系爭車輛事故前及修復後之價值,經該
公會於101年7月11日以台區汽工(和)字第101066號函覆稱
:「該車於…發生事故前市價約為40萬元左右,事故修復後
市價約為29萬元左右,事故前與事故修復後之價差折損約11
萬元左右。」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堪認依系爭車輛之
年份正常使用折舊後之殘值,系爭車輛於100年10月間發生
本件交通事故前之市價為40萬元。
(四)呈上所述,系爭車輛於100年10月間發生本件交通事故前之
市價為40萬元,但系爭車輛因本件交通事故嚴重毀損所需之
修復費用為421,583元,可見系爭車輛回復原狀之修復費用
421,583元,已高於系爭車輛因使用1年5個月折舊後之市場
價值即40萬元,其損害確有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
依民法第215條規定,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況縱若採取支
出421,583元之方式修復系爭車輛,雖其中材料部分可能因
無法尋得中古零件等原因而以新零件修復之,但系爭車輛修
復後之市價也僅約為29萬元,原告仍將受有交易價值貶值11
萬元之損失,足見系爭車輛並無因經修復更換新零件而增加
其原來價值之情形,自無再就零件部分計算折舊之必要,應
認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為421,583元。但因回復原狀需
費過鉅顯有重大困難,故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系爭
車輛於100年10月間發生本件交通事故前之市價40萬元。是
被告辯稱:系爭車輛應以修理之方式回復原狀,修理所更換
之零件也應計算折舊云云,即無足取。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
償40萬元,應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被告翌日即101年1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綸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
併此敘明。
八、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爰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
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原告繳納
第一審鑑定費 5,000元 原告繳納
合 計 9,3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00


151515151515151515
ben3728 wrote:
你的跌價鑑價報告,不...(恕刪)


感謝分享

ben3728 wrote:
你的跌價鑑價報告,...(恕刪)


感謝分享~~
不過這個不請律師好像也寫不出來,
其實我比較好奇,像這種已經知道是對方責任,但對方皮皮的,要求償40萬車價,
請律師打完,要付多少費用~~

ben3728 wrote:
你的跌價鑑價報告,...(恕刪)


感謝分享

ben3728 wrote:
你的跌價鑑價報告,...(恕刪)


所以您的案例簡單來說
(數字簡化)
殘值40萬
維修費用42萬
跌價12萬

法官說因為維修費用高於原本殘值
車主若修好也會有12萬的損失
所以結論就是要被告賠40萬元的車子殘值就好
這樣對被告的損失也較小(不用賠修車40萬+跌價12萬)
這樣總結對嗎??

另外我想知道
對方賠40萬後
你被撞爛的車還可以報廢然後申請5萬的換新車補助嗎@@
還是車子要交給對方??

回到本樓主題
我想是否應該由法官指定後再去做鑑價
但這樣車子就必須等到第一次開庭後問過法官才能鑑價對吧
所以我在想
是否以後若被撞得較嚴重的車禍
最好都先別修??
那這樣的話
這期間因為沒車的代步費用
我們應該怎麼舉證呢??
若搭計程車是否收據可以當作證據???
若搭火車與捷運等等是否也可以??
然後如果在事故前就預約好的旅遊等等
若取消因為有時候會有訂金問題
這部分是否能請求賠償
還有若租車成行
這租車費用不知道能否請求賠償呢


所以您的案例簡單來說
(數字簡化)
殘值40萬
維修費用42萬
跌價12萬
法官說因為維修費用高於原本殘值
車主若修好也會有12萬的損失
所以結論就是要被告賠40萬元的車子殘值就好
這樣對被告的損失也較小(不用賠修車40萬+跌價12萬)
這樣總結對嗎??

*依法最賠償金額就只能求償車子事故時殘值

另外我想知道
對方賠40萬後
你被撞爛的車還可以報廢然後申請5萬的換新車補助嗎@@
還是車子要交給對方??

*就報廢車子的錢,那時還沒換新車補助

回到本樓主題
我想是否應該由法官指定後再去做鑑價
但這樣車子就必須等到第一次開庭後問過法官才能鑑價對吧
所以我在想
是否以後若被撞得較嚴重的車禍
最好都先別修??

*先鑑價只是有求償金額的依據,要對方有保險,對方如果沒錢賠也沒用,只能自己勾牛屎,所以車體保險就很重要

那這樣的話
這期間因為沒車的代步費用
我們應該怎麼舉證呢??

*依法只能用公用交通工具

若搭計程車是否收據可以當作證據???

*難,我申請被打槍

若搭火車與捷運等等是否也可以??

*可以

然後如果在事故前就預約好的旅遊等等
若取消因為有時候會有訂金問題
這部分是否能請求賠償
還有若租車成行
這租車費用不知道能否請求賠償呢

*沒遇過,沒辦法回答
法院考量的經濟效用,車子的效能是否減少發揮車子的價值,並不是我們比較主觀認知的事故車造成市場價格下跌,所以我覺得必須與車子本身客觀合理必要且需要計算折舊及有無因果關係的價值損失才是196所可主張的。法條請參考196。213。214。215。216。 相關車子問題都能上fb goo2手車訊有人會幫你做解答。 https://used.carnews.com
感謝長知識
getyou wrote:
受教了,謝謝你的回...(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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