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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說殘值過低,不理賠修復原狀,這樣有的談嗎?


garconboy wrote:
300萬的車超過五年...(恕刪)
不要放棄你的權利,下列狀況是無所謂車輛折舊 1.折舊部分-最高法院77年05月17日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關於折舊部分,應係指於修復後因更換新零件而使之有所增值之情況下,始有適用。本件被告雖然主張應該要折舊計算云云,惟查,原告所有系爭車輛,該型車於97年02月份在正常使用下,市場價約85萬元,因該車發生重大事故,整車翻覆,事故修復後,現值僅約50萬元,此有原告提出之桃園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車輛市價鑑價書)一份在卷可稽。因查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既然並無因經修復更換新零件而增加其原來價值,故被告主張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計算云云,即難認可採



2.交易價值減損部分-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修護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故物被不法毀損後,僅需其物之價額減少,即需賠償其所減少之價額。至其物有無修理?其修理費有無實際支出?在所不問。此為民法第213 條第1 項所謂之法律另有規定,自應適用該另有之規定辦理。」,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系爭自用小客車縱經修補而無「效用上損害(瑕疪)」,僅足彌補原告丁○○關於系爭自用小客車「物理上」損害(瑕疵)所生之技術性貶值損失,但仍有「價值損害(瑕疪)」,即系爭自用小客車因該車體、機件受損所生之「交易性」貶值損失。故雖經修理,但因性能低落減少車輛評價者,除賠償修理費外,尚應賠償評價所減少之價額。



hsj

M.C.Wu wrote:
故事的經過是這樣,我...(恕刪)


我記得只要提供這二十年前的老車有常在保養的維修紀錄 要求恢復原狀是可能的 就不得以殘值來計算 之前有新聞報導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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