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ckey Lai wrote:撞到不就是事實?我可能國文不是很好 我想,或許法律上,那位公務員並無責任。但以當兵的經驗來看,那位公務員比較像是押車軍官的角色。若是這樣的情形,如果替代役是依那位公務員的指示,先離開肇事現場,未告知住宅警衛。這位官員在行政上,應該有他的責任,只是未到法律層級。
riklin wrote:因為執行公務中那也可以申請國賠嗎.... 可能不行吧 ? 國賠不是因公受傷或者因公家單位疏失導致受傷或損失,才能國賠嗎 @@?且我記得公務車應該都有保險,除了強制險之外,好像有額外再保其他險。riklin wrote:沒有載明替代役不能開公家車頂多是觀感不佳而已,有人陪同不代表要負相關責任。.... http://www.nca.gov.tw/web/pg-c-1-view.asp?id=38&gr=0&kw=%A8%AE&pg=1還真的沒有明確規範 但其中也提到了 :訂定駕駛公務車輛管理應注意之事項,依規定辦理投保強制責任險,且宜另行編列經費提供該車輛執行公務時之任意責任險,以減輕役男肇事所需負擔之民事責任;惟若任意險理賠不足,申請超額部分,仍宜參酌軍方編列預算補助之。搞不好是為了方便省事省麻煩,所以直接在成功嶺訓練時就一再要求替代役不要幫忙開車吧
這部公務車如果是去找住戶洽公,可以用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向那位替代役男所屬的機關請求賠償;國賠法所指的公務員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不一定要具有公務員身份,所以那位替代役男開公務車執行公務,卻撞了別人的車,是適用國賠法的。至於那位坐旁邊的公務員,因為並不是行為人,所以沒有直接的民事或刑事責任,但是假如他對替代役男有職務上的監督義務,卻疏於監督,是可能有行政責任的(懲處或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