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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個笨問題,如果車子借給別人出車禍了,車主會有事嗎??


天才小光 wrote:
比如說我買了一台車,...(恕刪)


不要相信朋友~

我還沒聽過出事情會真的扛責任的案例~

拿去賣掉換現金也好過長期借人使用~

pcmyai wrote:
那租車的怎麼算開租來...(恕刪)

標準沒常識
租賃企業的租賃車是要簽下租賃切結書的
切結書上都有明確詳載車子出事故後的責任分配
你都有辦法把車租到手 就代表你是本人拿著自己的證件承租車子
白紙黑字自己簽在契約書上 還敢跑喔?
好難懂的法律,

如果鄰居說要切水果來跟我借了一把水果刀,

結果,鄰居拿了這把水果刀把別人給殺死,然後跑到對岸去,

結果...法官說水果刀是我借給他的,因為找不到當事人,

所以要把我判刑,有這種說法?

如果這種說法說的通,那其實賣車的廠商負責人都應該要捉去關,

如果車廠沒賣車結消費者,消費者就不會開車在路上跟人發生車禍,

如果酒商不賣酒,就不會有人酒駕在路上撞死人。

按理來說,不是應該要處罰犯罪行為人,結果法卻去處罰善意第三者,

當我在出借物品時,並不能夠預見未來會發生什麼事情,

如果無法預見,那又如何去防範危害事件的發生。

cooldu13 wrote:
好難懂的法律,如果鄰...(恕刪)

台灣法律判決完全都是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像這種借水果刀殺人的極端例子
基本上借刀者不會成為承擔責任的對象,頂多被調查而已
首先水果刀這種東西到哪都可以取得,也是誰都可以持有
該物的擁有者並不是案件的重點,重點在於是誰持刀殺人
但是今天物件換成一把制式手槍或是土製手槍,甚至是違反刀械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的物品
物件擁有者跟嫌疑者的關係就非常重要
我是這樣想的

suggestjoy wrote:
標準沒常識租賃企業的...(恕刪)

所以說 要把車借給朋友還要避開出事要負責的最佳辦法
就是把車租給朋友 租金就.....

借車給人有責任
租車給人沒事情

恩 真的有這麼簡單嗎

天才小光 wrote:
比如說我買了一台車,自己不用,長期都讓給朋友用。
如果哪天朋友出車禍了~~不管是造成別人受傷或財損,車主需要負責任嗎??
。,...(恕刪)


如果真的長期讓給朋友用


那很簡單 你直接過戶給朋友 有需要你再跟他借回來用就好了


最多留存你的購買證明 跟 無償贈與 的證明

我覺得問題不是混在一起討論

借朋友開車保險公司理不理賠

麻煩加保免追償險

新光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

本公司就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同意因列名被保險人許可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而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於給付後,不再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倘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至於罰單都要過一、二個月才會收到,車主朋友不繳,就車主繳

犯罪也是一樣。請分開討論。不然樓都歪了。


pcmyai wrote:
那租車的怎麼算開租來...(恕刪)

租車公司是在排除責任的範圍外
因為那是行業的特性
就好比
銀行業吸金不犯法
銀行業除外的任何行業或人
吸金就犯法了

另外
一般個人借車給朋友簽個租賃契約想排除責任
那沒用
因為你不是租賃業
借車跟做保的意思一樣!

朋友借錢,你當保證人。朋友跟你比,你比較有錢,銀行會先找你,因為你比較有錢,比較好討。

車子借朋友,撞死人或重大事故。你比較有錢,也比較好找。所以兩個一起告,先找你要錢,是比較正常的做法!除非,你已經到法院公證過,借車免責條款。不過,法院跑個一兩次總是免不了的!

借車,跟開張空白支票給朋友,金額隨便他寫的意思差不多,看你們的交情了。

天才小光 wrote:
比如說我買了一台車,...(恕刪)


要能證明 車子當時是誰在開的....

能證明就跟車主沒什麼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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