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come77 wrote:
2.在簽訂 [車輛訂購合約書] 前,筆者向業務代表表示交車並非今年而是明年2011年,應明年再行訂購車輛才宜;業代表示公司此階段推出之優惠可付訂金保留訂車時之相關購車及配套優惠方案,筆者隨後與同行家人商討後,才同意簽約事項,並以信用卡支付訂金新台幣2萬元整;因為並未明確交車是在2011年的何月,僅可以知道是2011年,故業代在合約書上 [交車日期] 暫寫2010年12月,並與筆者約定 2010年12月前到經銷商(民生汽車生活館) 確認確切交車日期。(筆者是因考量婚期才訂交車之月份)
/*/ 簽訂車輛訂購合約時該所銷售經理還在場,並恭喜本人結婚、購車之雙喜,家人也表示感謝。...(恕刪)
白紙黑字的契約上面這麼寫, 任何第三者也只能以這個為準不是嗎?
再者車商一般如調價,一定有一個"保價期間",業帶一定會通知的吧
納牌的保價措施不是只到一月底過年前嗎?
我個人是這樣認為,版主和經銷商的應該都算不上有甚麼疏失
就只是恰巧被契約、被內部規則、被時間卡住了
畢竟這種事情真的也只是個案中的個案,各退一步談一定有一個雙方都會滿意的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