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新安XXXXXXX汽車車體損失保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許可他人使用免追償】
98年3月31日新安東京海上98字第015129號
愛車因保險事故致車體毀損時,即使該車之使用人或管理人為列名被保險人所許可使用管理之人,但在理賠時,常會有保險公司賠付被保險人後而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理賠金的情形。而本商品則可於投保車體險時一併附加,在附加後如發生車體損失險所約定事故之損失時,則免除本公司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之追償責任。
vivi0401 wrote:
其實,保約定駕駛人比較划算
等出險再報駕駛人就好囉
肇事有報警的話都會有紀錄的,
保險公司也不是傻傻的就會這樣賠喔。
保險公司的保單內容都是死的,
理賠一切都是照著各位所保的內容來走。
公司和保單內容沒有問題,
有問題的通常都是"人為"因素。
此事米果公司並沒有錯,
錯在為樓主承攬保險的業務沒有告知。
但,承攬限定駕駛人的時候,
都會要車主簽名,確定了解"限定駕駛人"的內容。
既然樓主"確定"當初業務並沒有"告知",
那就牽涉到下面兩個情況了。
當初業務是否有給樓主簽名確認保限定駕駛人?
沒有簽名-->那就請樓主打去保險公司,說明上面的簽名不是你本人。
這時,當初的業務就涉及偽造文書,是會吃官司的。(業務員未親視簽名,罰則很重的。)
保險公司也必須以限定駕駛以外的保險內容來理賠,
(因為確實有收到保費,從收到首期保費當天開始承保。)
有簽名-->那樓主只能學一次經驗,下次自己的任何保單(汽車 or 本身)內容記得要看仔細後,再簽名。("親視簽名"不管在汽車或是人身保險皆適用,也很重要。)
但這情況也和米果公司並無直接關係,也是當初業務員告知不確實相關。
樓主也有疏失,購買了近一年的保單,
從沒有看仔細內容,吃虧在先。
相信以此保單內容,今天在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是不理賠的。
如果還是不關心自己的保單內容,換到哪一家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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