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ess wrote:小弟個人淺見,這年頭...(恕刪) 其實好幾個年頭前,在網路上很喜歡講"這要是在美國早就告翻他們了"我想如果真的是這樣,美國人拿杯咖啡燙傷自己的大腿就有10萬美元可以拿美國人幹嘛工作!!!
除非樓主能證明當時除了口香糖以外,空氣中完全沒有其他過敏源,不然是告不成……(攤手)而且,吃東西這個動作本來就應該在開車前或是車子停駛時執行,而不是一邊駕駛才動手拿東西吃如果能告贏的話,我就要去告那些賣長裙的品牌,說他們沒註明矮子不能穿平底鞋配長裙,害我差點踩到裙擺跌個半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