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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開高速公路,對於那些車速慢,又佔用內側車道的龜速車,實在令人生氣,罰的好。


herblee wrote:
這個函釋有多項法理...(恕刪)


為你按個讚 ~

WOWO88 wrote:
現況就是沒有超車專用道...(恕刪)


請先找出區分""超車專用道","超車優先道", "超車道" 的法規!
事實上就是沒有! 根本沒有把超車道再區分為"超車專用道"或 "超車優先道"的法條!
法規不能自創!

我國法規當中, 並沒有特別區分出"超車專用道","超車優先道", "超車道"
依照法規, 內側車道就是超車道, 就是"超車專用道,就是供"超車"使用的車道, 沒有其它車道了!
定速行駛不離開並非超車! 無超車道路權!
況且拿"超車"和"定速行駛"比較, 當然是超車者擁有路權!

這和國外的 left lane for passing only !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是相同的!

國外如何執法? 由於非超車是針對"相對車速", 不必測量儀器
非超車,車速比右邊的車還要慢,卻佔用內側車道, 就可以取締
美國是會取締,針對非超車行駛內車道, 會當場執法


先跟車一段距離, 確定非超車, 閃燈pull over



(內車道在中央分隔島旁的那個車道,右駕左行國家,內車道是在右邊)

警用機車追上來, 趕出內車道(影片結束前,攔停於路肩)
小弟在法國A7 Autoroute 也碰過一次,是BMW警用重機車,燈號齊鳴驅趕一台Citroen

UK英國先跟車一段距離, 確定非超車, 閃燈pull over


澳洲, 先跟車一段距離, 確定非超車, 閃燈pull over


日本也取締「通行帯(違反)」,覆面車會藏於車陣之中,抓非超車行駛內車道(在中央分隔島旁的那個車道)





WOWO88 wrote:
(一)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內側車道為 紅字那些車 的超車道
那些車超完車 要回去原車道
...(恕刪)

非也! 所有的車不再超車! 都要回原車道!
那些紅字?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應行駛外側車道和內側車道根本無關!
不能自行擴大解釋條文, 把條文反過過來推衍, 自創新法!

該遵守的法規不是只有一條,不是只遵守速限就無視路權規定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非超車無路權,應退出行駛於中/外車道。
不遵守"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路權闖入超車道, 侵犯超車者之路權,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道”就是用來舒解”壅塞”的, 能超越到前方去,離開內側車道, 前方沒有車,維持為F車流, 就不會造成堵塞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就更要超車後離開! 離開去填滿右邊的車道, 讓左邊有一條完整能加速, 有55m長度的車道, 而不是被"非超車"的路隊長零零星星地切割成一個個車群!造成車群之間的道路空間無車! 空間白白浪費掉!

WOWO88 wrote: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本來就可以一直開
...(恕刪)

此依法無據! 根本沒有這樣的法規!
法規寫的是"速限",依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只是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規定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依"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這只是速限規定! 不是在說"最高速限"有權走那個車道!

路權是超車! 當然是超車才會進入內側車道! 規定的是不堵塞時,有55m車距之下"超車"的"速限"為何! 不是非超車也可以行駛! 法規完全不是這樣寫的!
非超車無路權! 無論你依據哪一種速限行駛, 依法都要離開!

如果有,請找出來
不是找錯誤的函釋,法規不能自創! 請找出法條的本文!

麻煩你再貼一次龜超車道的違規條文,如果碰到前面車龜在超車道,只要行車記錄一段時間,確認他在第一台龜著,就有機會檢舉龜車。如果檢舉成功,上了新聞,就有警示作用。
herblee wrote:
我國法規當中, 並沒...(恕刪)
阿啡 wrote:
麻煩你再貼一次龜超...(恕刪)

超車道的速限有二種(但書110←→110及標誌110←→60)
違反"超車道速限"的部份就有四種狀況(在超車道超速(1.高於120km)或未達速限(2.未達110,3.未達81及4.未達60),針對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目前已經開始取締!

但是違反"超車道路權"的部份(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了車道,在不該行駛的車道上行駛)
取締超車行駛超車道』,包括
1.相對車速未高於中線車道,不斷被中線車超越 →被超越不是超車
2.相對車速未高於中線車道,和中線車併駛 → 併駛不是超車
3.前方安全車距之內,其 內/中/車道皆空無一車,無相對車速可言 →無車可超的"路隊長"只超越了空氣,此並非超車
這些則完全沒有動作!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之交通法規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為三讀通過的法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為法規命令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車速比右邊中線還要慢),並無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而超車後(即非超車)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

違反者(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適用
罰則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無超車行為應行駛其它車道, 不是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

但是基層員警開單, 並不會去看原條文
而是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對照後抄下條文
但是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出錯了!
漏列"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所以, 警察不會...開


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然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裏面沒有半個字寫"規定之最高速度"!

真正的規定在那裏?
備註有寫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原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容也完全沒提到"最高速度",只有"最高速限"
這是『違反速限』的問題!"依速限行駛"的意思!
違反者是處罰"違反速限"!
在超車道上"違反速限",若屬於低於最高速限,必然同時"相對速度"慢於中線車道, 則違反超車道路權→不能行駛這個車道
並不是把條文倒過來講, 以為"最高速度"就能行駛超車道! 並沒有這種法規!

條文有的, 反而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違反這個規則,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或其它幾項的規定,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等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其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乃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的授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並未授權將"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
沒有授權, 一個字都不能更動, !
法律沒有授權, 把"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未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這樣同時也牴觸了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為 三讀立法通過的法律, 規定了”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如果把原本的超車道速限規定,"依速限行駛"! 錯誤解釋為只要”最高速度”就能行駛?就取得路權??,這個車道就變成是"行車道", 這完全抵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為法規命令,法規命令必須依據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的授權。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第一百五十八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問題在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違規事件,錯寫為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所以警察還要去查有沒有達到最高速度?
然後回函說, 提供之資料不足, 查無實據
其實, 法規完全不是這樣寫!

對於"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定, 裁罰基準表漏列了"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所以, 警方在"裁罰基準表"找不到, 就不會去管"超車道"沒有在超車!有沒有走錯車道!有沒有把超車道拿來行車(定速行駛不離開)! 只管車速為多少,其它一概不管!
除非法院判決 "裁罰基準表"因為"逾越法律授權"而部分無效
不過,以前很多條文, 就算經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部分違憲而無效, 也都尚未修正

或是監察院糾正"裁罰基準表"因為"無法律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者",應檢討修正、刪除之。
不過, 以前也有很多案,行政院根本不理會監察院的糾正

不過,就算"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出錯了!
由於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是交通標誌 ,所以,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依據現行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還是可以處罰!
因此,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走錯車道行駛! 自然違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裁罰基準表若漏列,
還是找得到條文!一樣適用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開罰


hsu912174 wrote:
當然不是。只是要你...(恕刪)

webreg wrote:
可是對某些人來說速...(恕刪)


不管是100還是110...

都是很慢很慢的速度了...

想逛街的請閃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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