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papa wrote:在美國消費者贏在台灣與廠商和關法官會問有吃過該品牌商品嗎?(有)吃了以後會打噴嚏嗎?(有)判決會是:原告因注意而不注意而發意外,與被告商品無直接關係,但是避免商品標語有誤導之嫌.....,求償案不成立彈是廠商需要回收並加註標語。 什麼和關? 什麼立彈? 開車和端午節立蛋有關嗎
jcpapa wrote:在美國消費者贏在台灣...(恕刪) 廠商:庭上您是否有感冒打噴嚏的經驗法官:有廠商:那您有無在感冒時開車?而且行駛時打過噴嚏的經驗法官:有廠商:那我方要求交通安全法增列一條"感冒打噴嚏已構成危險駕駛之行為"......
presario2833 wrote:廠商是宣傳並鼓勵開車...(恕刪) 馬力夯廣告上鼓勵民眾開車喝馬力夯所以馬力夯廠商:庭上您是否有喝水嗆到的經驗法官:有馬力夯廠商:那您有無在喝水時開車?而且行駛時喝水嗆到的經驗法官:有馬力夯廠商:那我方要求交通安全法增列一條"喝水嗆到已構成危險駕駛之行為"......
presario2833 wrote:廠商是宣傳並鼓勵開車...(恕刪) 吃口香糖 = 打噴嚏 = 導致車子失控所以吃口香糖 = 車子失控感冒 = 打噴嚏 = 導致車子失控所以感冒 = 車子失控所以我可以去告車商及交通部為什麼沒有告知消費者跟人民感冒不能開車....
木村倒頭栽28 wrote:廠商:庭上您是否有感...(恕刪) 大大的這段話很有意思,直得深思~~如此一來鼻子有過敏現象的人不就都不行開車了嗎像我本人也有嚴重的鼻子過敏現象那我不就不能開車上路了仔細想想這個事故跟個人打噴嚏的臨時反應有關吧~~開車同時有打噴嚏的人我想是一拖拉庫的人如這案子申訴成功了我想到時候是否交通罰責也要增訂一條"開車時打噴嚏視同危險駕駛"
木村倒頭栽28 wrote:吃口香糖 = 打...(恕刪) 其實...印象中好有是有喔 , 詳細條文不記得 , 大意是"身體不適至會影響正常駕駛時 ,不應駕駛車輛"也就是說不管是感冒或其他原因 , 明知身體不適還開車上路發生車禍 , 是有肇責的 , 包含像太勞累至精神不佳都算那口香糖我也常吃 , 是沒有發生過會造成打噴嚏的問題 , 而且我有時也在開車或加班工作時吃那款口香糖來提神 , 確實是比喝提神飲料有效多了會造成打噴嚏的原因又不只口香糖...在開車行駛中有發打噴嚏經驗的人我想不在少數 , 會因此發生失控的我是第一次聽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