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hanp wrote: 這一篇最後開庭判決了沒有??
三間來來來,說要告,只有第一和二間有收到偵查庭傳票和警局筆錄書,第一次去過,也把證據和新聞資料都交給檢察官,說明本人無犯罪意圖,亦為實際看車經歷,並非捏著毀壞他人名譽,故此事是可以被公評。
本人所言不假,因有車無車皆欺瞞消費者,新聞報導,警察破獲,更長達兩年的里程編造。
第一次偵查庭的檢察官已將案子移交給第二次的檢察官,但還是要我在開一次偵查庭。
第二次我想,是否當場告知檢察官,我要對此三間車商與負責人提出誣告。
還是,等回台北,在向台北法院提出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