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第 7- 1 條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以上僅供參考...業者是否有無過失責任呢? 歹勢...印象中有這名詞...
我想就是因為這種事件層出不窮 所以國外很多產品都有註明一些警語比如在英國,燈泡的包裝紙上都有警告--Do not put that object into your mouth.現在樓主希望口香糖廠商增加一條什麼? 不可開車的時候吃口香糖?開車吃口香糖小心打噴嚏? 超期待的 不知道會有什麼最後結果
我姊吃這種口香糖也是噴涕打個不停,而且我姐的體質是那種一吃到或是聞到很涼的東西就會連續一直打噴嚏,很難停的那種,鼻涕眼淚都出來了,既然都已經有人因為這樣而肇事了,請廠商加個警語應該合理吧,有些女生臨場反應較慢的,說不定真的會出事,如果有人因為對這種很涼的東西過敏,而造成在高速公路上開車時突然連續噴嚏打個不停,那真的很危險,樓主應該是比較倒楣吧,在那種狹小空間中,突然的連續噴嚏就去A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