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統計學來說,每一萬人會有幾人對口香糖過敏打噴嚏?想必比例極少以法律因果關係來說,因為打噴嚏這個行為,所以生命或財產會有損失?這點也不可能成立唯一廠商站不住腳的,就是廣告詞裡有開車可使用的字句。是否算是有刻意"誘導"消費者到錯誤的使用情境之嫌?我想告商品的話應該肯定敗訴,但攻防重點在於廣告文案的話....勝敗就不一定了
!!!!拍尼當搞蕭狼!!!!以此列舉可以告的廠家:喝水噎到告水公司(不是每個人都適合喝水)吃飯噎到告農委會(不是每個人都適合吃飯)曬太陽脫皮告太陽神(不是每個人都適合曬太陽)小便尿出馬桶外告劉的華(不是每個人都適合小便)看電視錯過精彩部份告新聞局(不是每個人都適合錯過人生精彩部份)闖紅燈肇事告交通部(不是每個人都適合紅綠燈)錯過捷運班車告捷運局(不是每個人都適合搭捷運).......此人千萬不能嫁娶~以後有得你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