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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貴的口香糖開箱文 [一個噴嚏四萬] (04/30 更新)

以統計學來說,每一萬人會有幾人對口香糖過敏打噴嚏?想必比例極少
以法律因果關係來說,因為打噴嚏這個行為,所以生命或財產會有損失?這點也不可能成立
唯一廠商站不住腳的,就是廣告詞裡有開車可使用的字句。是否算是有刻意"誘導"消費者到錯誤的使用情境之嫌?
我想告商品的話應該肯定敗訴,但攻防重點在於廣告文案的話....勝敗就不一定了
如果我因為早上喝牛奶~

造成肚子痛而開快車出意外~

是不是也可以請乳品公司賠~
steven_tw wrote:
如果我因為早上喝牛奶...(恕刪)


還有重點是

每家牛奶公司廣告重點訴求

都是喝牛奶對身體很好...
不知如何回應
只能夠慰問下樓主啦
我只想先搞清楚一件事:樓主如何舉證撞車當時的確有嚼A牌口香糖?
不是自己嘴巴說說鍵盤敲敲的“自述“喔
舉的出來後面才有的繼續玩
我也要告
我也有吃
話說我在聽牌時(底10萬台5萬)
摸進'發財'要門清自摸大三元時
也打了個噴嚏.....牌都掉到地上了
損失至少百萬
你的保險公司一定再偷笑慶幸你沒用出險方式來修車!不然他們一定也被你告,以你那兩片車門損傷的情形來看,保險理賠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大多是以鈑烤為原則等多頂多是換門皮,實在用不著整片門都換掉吧?
!!!!拍尼當搞蕭狼!!!!
以此列舉可以告的廠家:
喝水噎到告水公司(不是每個人都適合喝水)
吃飯噎到告農委會(不是每個人都適合吃飯)
曬太陽脫皮告太陽神(不是每個人都適合曬太陽)
小便尿出馬桶外告劉的華(不是每個人都適合小便)
看電視錯過精彩部份告新聞局(不是每個人都適合錯過人生精彩部份)
闖紅燈肇事告交通部(不是每個人都適合紅綠燈)
錯過捷運班車告捷運局(不是每個人都適合搭捷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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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千萬不能嫁娶~以後有得你煩的..........!!!
britt wrote:
我吃這牌的口香糖.....(恕刪)


對...對於沒有這種經驗的消費者來說是有點離奇
不過對鼻子鼻子比較敏感的人吃這種口香糖的話開車的確是有機會造成危險

我同意版主的作法
口香糖公司還真衰小
steven_tw wrote:
如果我因為早上喝牛奶...(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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