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真無邪小童君 wrote:不過最後還是GG,一樣原判要繳實在不懂罰單申訴成不成功的依據是啥? 申訴成不成功的依據當然是看有沒有違規事證,依樓主您的案例,確實是違規,申訴不成功很正常啊。有人說可以提訴訟,讓法官判,這當然是一個免罰的機會。但法官如果判免罰,也不代表你就沒違規...只要不是封閉車道(例如彎來彎去的山路),車道上畫什麼方向的轉向標線,照規定就是要打那個方向的方向燈。
純真無邪小童君 wrote:如果我在左側車道,轉向那個時候打右轉燈的話,可能會讓右邊車道誤會要右轉搶位所以我就選擇沒有打燈了本來想說收到罰單繳就算了,我好像確實沒打燈,但越想越奇怪 不懂你的切車道顧慮?明明就兩道一起右轉卻不願打右轉方向燈?搞得自己違規講難聽點,就算你右轉之後去搶道,或是外側的來搶右轉後上橋那道跨越導引線也沒有規定要打方向燈該路口很明確告訴你右轉 (頭上'地上'號誌燈)沒打方向燈申訴一定不會過依據就是......違規事實明確
不只是變換車道要打燈喔只要明顯是轉彎就要打很久以前考駕照時一開始就被扣8分跟主考官反應是封閉道路為何會扣分主考官回應只要是轉彎都要打方向燈平常警察不太會抓這條..但被人檢舉你就摸摸鼻子認了吧道路交通規則 第109條:2.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