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喇牙 wrote:
2014 年 1 月 10 日,
修訂施行的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規定,
請領年金給付者,
得檢具保險人(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
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
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
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放心 銀行扣不到的...(恕刪)
正確的講法是 能扣的到 但確實不是從那個帳戶扣款
牙大所引用的是正確的條文沒錯,但扣不扣的到實務上是這樣
若銀行拿不回車子,會打官司,債權判決確定後,就會強制執行,若無不動產可扣,
如果當事人有在工作,公司也有正常繳納你的勞健保,這樣會被追查到你有在工作
法院就會發函(正式的政府公文書喔!)到你上班的地點,請公司代扣你的薪水下來。
如果公司不幫你扣,接下來會有人來公司問事情,公司會有責任
所以這種情況的當事人幾乎會提出繼續工作但退出勞健保
這樣公司風險"極大"萬一被反咬故意不幫員工保勞健保,到時打官司又
又要去法院解釋,事情變得很複雜,又會有稅務上的問題
基本上這樣的員工就只好離職
變成一輩子打黑工(實際上有工作,但不納入勞健保)才不會被扣到
因為我去年剛處裡完一件這樣的案例
所以勞退專戶確實不能扣,能扣的是你的薪水,這兩件事情是不相干
還有另一個方法,除非你宣告破產,但破產後以後要處裡金錢會很麻煩
我case的當事人就是宣告破產,還好有人養,如果年輕的話下場會很慘
最正確做法,把車拿回來,趕快自行賣掉,錢還銀行,差額再繼續繳清
保有個人信用